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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店銷售42元過期食品,市監局罰款10萬元

導讀:

小商店銷售42元過期食品,被罰10萬元

銷售價值42元的過期食品,

被市場監督局罰款5萬元。

商店店主在大半年的時間內,

以沉默迴應執法,

最終,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追收罰款及逾期加處罰款

一共10萬元。

去年8月,店主向南海法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並在法庭上聲稱自己“

難以接受

”,違法情節輕微卻被執法部門重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食品安全無小事,市場監督局的處罰體現了公平公正、過罰相當的原則,據此駁回了店主的申訴請求。

案情:

銷售42元過期食品

被罰款5萬元

黃某在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

經營一家小商店。

2018年5月16日,

南海區市場監督局在日常檢查中,

發現該店的脆辣海帶、

蒸肉米粉麻辣、蒸肉米粉五香等

21包食品已超過保質期,

超過保質期2個月至5個月不等,

銷售價值共計42元。

想到自己自己商店內那麼多的貨物,才被查出了這麼一點過期食品,當時黃某也沒有太放在心上。在執法過程中,黃某也一直在現場予以配合。

同年7月9日,市場監督局對此案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並將文書寄送給黃某,

擬對黃某經營的商店作出警告、沒收涉案食品脆辣海帶等產品、罰款5萬元的處罰,

黃某有權要求進行聽證。

次日,執法人員致電黃某,黃某在電話中表示異議並拒收行政處罰書。

7月13日,市場監督局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黃某經營的商店應在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

逾期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此後,黃某

既沒有向政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無視此後的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以“無聲”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對該行政處罰的不滿。

最終,市場監督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追收罰款5萬元,及逾期加處罰款5萬元,共計10萬元。

2019年4月28日,南海法院在受理了市場監督局的強制執行申請後,對此案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南海法院依法扣劃了黃某銀行存款11978。79元,並沒有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黃某:

利潤微薄卻被罰10萬元,

難以接受

一直到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式,

黃某才開始從沉默轉到發聲。

他向南海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南海法院於2019年6月作出執行裁定,駁回商店以及黃某的申請。此後黃某再分別向佛山中院及廣東省高院申請複議和提出申訴,

均被駁回。

2021年8月31日,黃某又向南海法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法院予以審理。

“幾包調味食品,我估計就賺個10多元,卻被罰款10萬元,實屬讓人難以接受。”

法庭上,黃某憤然表示。

他說,

自己是首次銷售過期食品,違法所得數額極小,

同時已意識到自身違法行為並積極自查、配合執法檢查,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等規定處理,對黃某及其商店不予處罰。

此外,黃某還認為加處罰款5萬元不屬於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內容。

市場監督局:

處罰已屬法定罰款幅度最低數額

南海區市場監督局迴應稱,該案經三級法院對黃某提起的執行異議審查,均認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

對於黃某稱自己屬於情節輕微的情形,市場監督局則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黃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品種較多,

超過保質期2個月至5個月,個別甚至超過半年

,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為高風險食品,黃某的行為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

該局對黃某經營的商店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已屬於法定罰款幅度最低的數額。

對於加處的5萬元罰款,市場監督局則認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所作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也沒有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法院:

處罰與違法情節相當

南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市場監督局對商店處以法定最低處罰金額的罰款,已屬於從輕處罰,體現了行政處罰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相當的原則,達到處罰法定、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效果,相關加處罰款也屬於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

據此,法院裁定駁回申訴人黃某及其經營商店的申訴請求。

“銷售價值42元的21包過期辣條,看似平常,但是,

食品安全無小事,食品銷售,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健康安全,銷售過期食品,其違法情節必須以嚴格的標準考量。

南海法院法官植少佳表示,食品安全法之所以沒有規定對違法銷售食品應予處罰的數額起點,是因為銷售食品關係到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屬於特殊商品,食品超過保質期,安全性難以保障,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隱患,一旦銷售出去,有損害不特定人身體健康的重大風險。

因此,只要存在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無論數額大小,一律適用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予以處罰,最低罰款為五萬元,且該法沒有規定從輕、從寬、不予處罰的規定,體現對食品從嚴管理的立法本意,以保障食品安全。

本文來源 | 廣州日報、南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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