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釋出了第58號令檔案《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資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
《辦法》提到,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資訊修復的權利;信用資訊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資訊和修復其他失信資訊;國家公共信用資訊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
對於《辦法》,有觀點認為,這意味著信貸逾期使用者在還清貸款後,就可以修復個人徵信了。
但據中新經緯1月29日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客服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發改委出臺的《辦法》指的是“信用資訊”,不是央行徵信中心的徵信報告。“信用中國”網站客服人員則表示,《
辦法》針對的是企業的行政處罰修復,與個人沒有關係
。
據此不難看出,《辦法》主要針對企業信用資訊修復,即使還清了貸款,信貸逾期使用者的個人徵信也無法修復。
事實上,央行近年一再強調,個人徵信系統沒有“徵信修復”一說。
對於信貸逾期使用者,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
這意味著,信貸逾期使用者在還清貸款後,其個人徵信報告中還將存在相關逾期記錄5年。
此外,如果發現個人徵信報告中存在錯誤,當事人可以提交異議申請。
文中觀點系作者自身觀點,不代表消金界平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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