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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遺產給舅舅,一分錢都沒給孩子!這份遺囑有效嗎?

#母親遺產全給舅舅孩子不滿上訴# 【母親遺產給舅舅,一分錢都沒給孩子!這份遺囑有效嗎?】小吳尚未成年時,母親臨終前將遺產都留給小吳的舅舅李先生。小吳將姥姥、姥爺和舅舅告上了法庭,要求獲得遺產。庭上,舅舅拿出了小吳母親親筆寫下的遺囑,白紙黑字寫著:房產和存款,全歸弟弟。

​一邊是被繼承人親筆所書的遺囑,一邊是未成年孩子,怎麼判?法官表示訂立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 “必留份”。

母親去世,一分錢遺產都沒給孩子留

在小吳的童年回憶中,父母關係不怎麼好。自10多年前開始,父母便因離婚和財產分配問題開始打官司。

最大的爭議是通州區半壁店一處政策性住房。後來雙方商定:“誰照顧孩子,誰就獲得住房”。2012年,雙方離婚,李女士向吳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價款。

一段時間後,李女士又來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將女兒小吳的監護權給丈夫。吳先生表示不同意,法院判李女士敗訴。但是第二年,李女士又來起訴,卷宗顯示,李女士當時已經病得很重,孩子已經上了初中。李女士稱,她實在是沒有能力繼續撫養孩子,自己治病尚自顧不暇,很難給她應有家庭溫暖和照顧。

小吳也表示,願意跟父親生活。考慮到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孩子意願,法院支援了李女士訴求。

據李女士遺囑中所述,患病期間,一直是父母和弟弟照料。想到以後只能靠弟弟照顧年邁的雙親,她留下遺囑:自己過世後,位於半壁店某小區的住房和自己名下的所有銀行存款由弟弟繼承。

在李女士去世後,吳家父女發現小吳並沒有任何遺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繼承房產、本人繼承母親銀行存款的要求。

法律在繼承上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

庭審前,小吳的舅舅李先生拿出了李女士的親筆遺囑。雖然意外,小吳能看出這的確是母親的親筆,認可遺囑的真實性。法官審查證據後也認為,至少從形式上,這份遺囑具備全部要素,符合相關法律要求。

但小吳也表示,母親過世時自己未成年,正在上學,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依法應該得到必要的遺產份額。

負責此案相關工作的通州法院劉萍萍法官表示,遺囑的確是給了每個人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當中,也確實會遇到當事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完全從個人好惡、偏愛出發,或者是基於重男輕女的思想,在立遺囑時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逃避對親人應負的責任。

“法律在繼承上對遺囑自由也進行了限制。”劉萍萍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儘管被繼承人死後,他對繼承人已不存在法律上的義務,但是隻要他還留下了遺產,而且只要法定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狀況存在,法律就不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來剝奪他們繼承必要遺產的權利。

劉萍萍說,誰能享有“必留份”?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而且法定繼承人是否滿足這兩個條件,要以繼承開始的時間為準,不能以遺囑人立遺囑時為準。

遺產份額到底應該留多少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必要”呢。這一方面與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數額有一定的關係,但更與應得到“必要遺產份額”的繼承人的具體狀況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確定“必要遺產份額”的數額,應充分考慮到繼承人在失去被繼承人後至年滿十八週歲止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費用及教育、醫療之所需,原則上起碼應不低於當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如果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李女士去世的時候,小吳16歲,距離她達到18歲的成年人標準還差兩年。同時,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李女士留下的不僅有遺產,還有部分債務,也都一併由她的弟弟承擔,雖然具體數額不詳,但是考慮到遺產總額以及小吳所需的兩年生活費、教育、醫療所需,是否存在債務並不影響最終的確定份額。

根據普通未成年公眾的常規需求,法院酌定,按照每年5萬的標準給小吳留下財產。

最終案件一審宣判,駁回小吳“分割繼承房產,全部繼承存款”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小吳繼承遺產10萬元。雙方未就此判決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北京日報)#洞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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