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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小兩口買房父母出錢,離婚後被起訴還錢

(速新聞記者 張立婷 通訊員 胡濛濛)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房價也是水漲船高,多數年輕人結婚買房,還得靠父母資助。這日子過好了,沒什麼問題,但如果分了手,父母出資的部分如何處理,容易產生爭議。

近期,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男方父母出資200多萬元給小兩口買房並且還信用卡賬,結果兩人離婚後,男方父母起訴兒子和前兒媳,要求還錢。最終法院判決,上述款項系借款,二人需共同償還父母出資的部分。

2020年5月,小李和女友小陳領了結婚證。隨後,老李夫婦開始了張羅,為減輕小兩口負擔,不僅置辦了新房,還償還二人欠下的信用卡賬,前後花費200餘萬元。

然而,這段婚姻沒有持續多久。目前小李與小陳已協議離婚。老李認為,此前出資均屬借款,遂將兒子和前兒媳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歸還購房款和代為償還的信用卡款項。

庭審中,小李與小陳認為,這筆錢是老李夫婦贈與行為,也沒有欠條,並非借貸,不應當償還。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案涉200餘萬元款項的性質問題。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宿城區人民法院丁同清法官認為,贈與合同屬於單務合同,應謹慎認定,需排除合理懷疑,老李夫婦明確否認是贈與意思,因此案件所涉贈與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且小李和小陳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200餘萬元有贈與意思。

“從公序良俗角度看,不宜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子女成年後,父母給予資助並非法律義務。除明確表示贈與以外,父母對子女提供出資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給予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丁同清法官說。

法院最終認定200餘萬元款項是老李夫婦以幫助子女為目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李某與陳某應當共同償還。

【法官說法】

子女成年後,父母已盡到撫養義務,並無繼續供養、資助的責任與義務,“啃老”絕非法律所倡導,亦有違公平正義之理念,不可“道德綁架”父母。日常生活中,情侶、親屬等基於密切關係,之間的財物往來可能較為頻繁,而財物往來的原因也較為複雜。在行為發生之時或者行為發生後,建議就往來財物的性質進行溝通並留存證據,便於在日後發生糾紛時能夠釐清法律關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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