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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洗浴摔傷 責任誰來承擔?

在洗浴中心洗澡不慎摔傷,該自認倒黴,還是應由浴室賠償?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法官陳久銘開庭審理了一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件。

原告徐某與朋友聚餐喝酒後相約到被告洗浴中心洗澡。結果,徐某不慎在浴室內摔倒,經診斷為右腕部開放性損傷、神經血管肌腱損傷(右腕),住院治療54天,醫療費26300元。後因相關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徐某將該洗浴中心訴至榆樹法院。

徐某認為,被告作為洗浴中心經營者,理應提供洗浴的安全保障措施,因其提供的安全保障不到位,浴室地面未安裝防護措施,導致原告右手手腕受傷,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洗浴中心辯稱,本次事故發生系因徐某在飲酒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傷。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有限度,洗浴中心張貼了警示標誌,提供了防滑拖鞋和防滑腳墊等,不存在安全隱患,因此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結合證人證言,可以確定本案原告徐某在被告處洗浴受傷與被告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但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洗澡過程中應具有安全意識,明知飲酒會對人體活動能力和判斷能力造成一定影響,還選擇在酒後外出洗浴,其自身存在過錯。遂酌情確定原告徐某與被告洗浴中心在此次糾紛中的過錯比例為7:3,由洗浴中心承擔30%的賠償責任,徐某自行承擔70%的損失。判決被告洗浴中心於判決生效後立即賠償原告徐某14181。33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報記者 劉巖

釋出於: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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