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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水泥輸送管道被拆 嚴查非法裝卸作業

【案件回顧】

2021年8月2日,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轉來投訴稱:

長期以來,有人在西鄉塘區金陵鎮金陵大橋附近右江河段的無名小碼頭裝卸石頭、石渣以及水泥熟料,

來電人表示碼頭卸貨時有裝卸物掉到右江裡,其認為已汙染水質,卸貨時產生的揚塵也嚴重擾民。此前已反映過,這些碼頭設施一度被拆除,但近日又再次安裝,並開始裝卸工作,希望相關部門跟進處理。

接到投訴後,南寧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支隊)立即組成調查組,於2021年8月3日上午前往被投訴地點。經現場核查,發現兩處非法裝卸作業點,

其中一處為潘某在金陵鎮陸平村上林坡附近右江河岸設定4條水泥輸送管道通向右江;

另一處為鄧某在金陵鎮廣道村高峰坡附近右江河岸設定大型料斗、傳送帶等裝卸設施。執法人員向2位當事人說明了該行為的危害後果,並對當事人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因潘某、鄧某已涉嫌違反了法律法規,市交通執法支隊依法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兩份,要求潘某、鄧某限期整改。

8月5日上午執法人員前往該兩處非法裝卸作業點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當事人已分別對通往右江的4條水泥輸送管道、大型料斗和傳送帶等裝卸設施進行拆除。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當事人潘某、鄧某在未經依法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建設安裝水泥輸送管道、大型料斗、傳送帶等裝卸作業設施從事港口裝卸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擅自侵佔港口岸線資源,破壞了該河域岸線,影響航道及水上交通安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以上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有關規定,市交通執法支隊依據《港口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兩處違法行為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並告知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條文依據如下:

《港口法》第十四條規定,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

《港口法》第十六條規定,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港口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現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

【執法提醒】

港口岸線資源受國家保護,使用須先經審批,同時,建設港口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港口規劃擅自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港口建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近日,《南寧港總體規劃(2035年)》獲交通運輸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聯合批覆,對南寧港口岸線進行重新調整和明確,科學佈局了南寧市各港口碼頭作業區,為南寧港的建設和規劃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為加快西江黃金水道建設,推動西江經濟帶發展壯大具有重要意義。依法使用港口岸線,合法建設港口作業設施,需要大家的支援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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