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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 為婦女全面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於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是繼2005年、2018年兩次修改後的一次全面修訂。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有哪些亮點?對社會發展有什麼意義?下一步將如何推動該法律的實施?人民網邀請專家進行解讀。

立法迴應社會關切

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

近年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婦聯執委馬憶南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九章61條增至十章86條,對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中關於婦女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細化,對近年來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予以了迴應。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一些領域有重大突破,在實現男女平等與保障婦女權益方面必將產生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影響。”馬憶南說,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八條,增設開展政策法規“男女平等評估”,有利於在政策法規制定過程中,及時發現其對婦女權益的影響,將婦女的權益和需求納入立法和政策制定的過程。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該規定加強婚戀交友關係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相比較事後且有限的救濟而言,這一條規定就為分手後的各種糾纏提供了很好的事前救濟方式,能最大限度有效減少侵害婦女權益事件的發生。”馬憶南進一步舉例。

促進婦女全面發展

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從整體上看,婦女權益保障法從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對婦女權益的保障,促進婦女全面發展。”馬憶南說。

婦女權益保障法將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馬憶南表示,這一章節的內容,細化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列舉了性騷擾的常見情形並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建立婦女健康服務體系、提供婦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務、建設滿足婦女基本需要的設施等新內容。

在文化教育權益方面,馬憶南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補充和完善了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相關規定,明確政府、學校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

不得在招聘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

性別歧視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馬憶南表示,婦女權益保障法加強了對婦女平等就業權的保障,以“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來界定和解釋歧視婦女的含義,要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性別歧視。

“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了對職場上性別歧視問題的干預態度。”馬憶南說,該法禁止用人單位在招錄、招聘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用、聘用標準並列舉了五種性別歧視行為;禁止用人單位因婚孕等降低女職工福利待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有利於保障女職工的權益。

除了招聘環節,婦女權益保障法新增了第四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人社部門將就業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以強制性措施強化對平等就業的保障力度,增強執法力度。”馬憶南解釋道,此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治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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