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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化元倫理學與是應當問題

由於進化倫理學面臨的難題之一是 “是與應當問題”,因而作為其新興領域的進化元倫理學是否也會遭遇這一難題就成為一個亟待回答的問題。

“是與應當問題”的核心是一個原則或禁令,即不能從事實陳述(是)中推出規範陳述(應當)。

進化倫理學因其試圖從進化科學的事實陳述中推出倫理學的規範陳述而違背了這一禁令。而進化元倫理學是否違背這一禁令的關鍵是,其是否要從進化科學的事實陳述中推出規範陳述。更進一步來說,其中的關鍵是,

元倫理學陳述究竟是事實陳述還是規範陳述

。對此,有學者指出,元倫理學陳述是規範陳述,因而進化元倫理學違背了禁令;而反對者則認為,元倫理學陳述是事實陳述,進化元倫理學並未違背禁令,並且它還可能會消解這一禁令。

從雙方的爭論來看,本文的討論會涉及到兩個層面的問題:

進化元倫理學是否會遭遇是與應當問題;如果不會,那麼它是否會消解這一問題。本文試圖表明,進化元倫理學既不會遭遇這一問題,也不會消解這一問題。

一、“進化元倫理學”概述

在具體的論述開始之前,我們有必要對“進化元倫理學”和“是與應當問題”這兩個關鍵概念做一些鋪墊性的介紹。先說後一個概念。眾所周知,它是著名哲學家休謨提出的,它試圖表明,

事實陳述(是)與規範陳述(應當)之間不存在邏輯通道,從前者中不能合乎邏輯地推出後者。

這一觀點自被提出之後就成為人們理解事實陳述與規範陳述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

與後一個概念不同,前一個概念的知名度要低的多。作為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進化元倫理學的歷史並不久遠。具體來說,進化元倫理學發端於20世紀70年代,其主要標誌是愛德華·威爾遜(Edward O。Wilson)在其《社會生物學》一書中對

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

所提出的質疑。道德實在論是當代元倫理學中的重要觀點之一,它主張世界上存在著一些客觀的道德事實或道德真理。與之相對的觀點是

道德反實在論

,即並不存在客觀的道德事實或道德真理,或者即使它們存在,人們也無法認識到它們。在《社會生物學》中,威爾遜表明,社會生物學對於人類道德起源的進化解釋會支援一種道德反實在論觀點。這種在進化科學的基礎上提出的道德反實在論觀點激發了新一輪的道德實在論與反實在論之爭,同時,這些爭論也揭開了進化元倫理學研究的序幕。

理查德·喬伊斯(Richard Joyce)和莎倫·斯特里特(Sharon Street)進一步發展了威爾遜的觀點。喬伊斯的觀點可以被稱為

“能力先天論”(capacity nativism)

。該觀點指出,在自然選擇的作用下,人類進化出了一種專門的先天機制(或一系列的機制),這些機制使人類天生就能夠用道德上的規範詞彙來對世界進行分類,即使道德信念不是先天的,道德概念也可能是先天的。也即,人類先天就擁有使用道德概念進行道德判斷的能力。斯特里特的觀點可以被稱為

“內容先天論”(content nativism)

。這種觀點認為,自然選擇的作用使人類先天地擁有的不是某種進行道德判斷的能力,而是一些包含特定內容的道德信念。也即,人類的一些包含特定內容的道德信念是自然選擇作用的產物。

雖然喬伊斯和斯特里特針對道德信念的起源提供了不同的解釋,但是他們得出的結論卻大致相同。在喬伊斯的觀點中,人類進行道德判斷的能力或傾向是自然選擇的產物,人類天生就可以使用道德概念來理解世界。進一步來說,如果人類的道德概念是自然選擇的產物,那麼與它們相關的道德信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然選擇作用的結果。由此,我們就有理由相信,人類的道德信念可能並未得到道德事實或道德真理的辯護。斯特里特則認為,如果道德信念的內容是自然選擇作用的產物,那麼前者就可以訴諸自然選擇的作用力而非道德事實來解釋,進而道德信念的內容就會脫離道德事實或道德真理的辯護。加之,道德實在論又堅持道德事實獨立於道德信念。由此,他們得出了共同的結論:

道德實在論面臨道德懷疑論的質疑。

除了前述爭論外,圍繞進化元倫理學的還有另外一類更為基礎的爭議。這一類爭議並不涉及進化元倫理學的具體議題,而是針對進化元倫理學的基礎。這一爭議的核心是,

進化元倫理學能否成立,或者它是否是一個合法的研究領域。

這種爭議的其中一個切入點就是本文要討論的“是與應當問題”。對於進化元倫理學來說,這一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進化倫理學會面臨是與應當問題,其作為進化倫理學的最新研究領域似乎也難以避免這一問題。

二、元倫理學陳述的性質

應當說,

進化倫理學並非一個內容單一的研究領域,而是對多個研究分支的統稱。

相對而言,進化元倫理學屬於新興領域,其是否會面臨是與應當問題恰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目前,學者們在這一問題上還有著很多的分歧和爭論。

為了推進問題的討論,我們可以做一些假定性的推論。假設元倫理學陳述是規範陳述,那麼進化元倫理學就會違反休謨的禁令。這似乎是一個沒有多少異議的推理。不過,假設元倫理學陳述是事實陳述,進化元倫理學就一定不會違背這一禁令嗎?答案並非必然是肯定的。在我們看來,即使元倫理學陳述是事實陳述,喬伊斯的論證也可能會遇到難題。在上文中,喬伊斯和斯特里特最終給出的都是一個道德懷疑論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道德實在論框架下的道德信念是未得到辯護的。顯然,這個結論是一個認識論上的陳述,它在性質上是一個規範陳述。這意味,如果喬伊斯的觀點成立,那麼人們就會從所有的事實陳述中得出一個規範結論。換言之,即使元倫理學陳述是事實陳述,進化元倫理學似乎還是會遭遇是與應當問題。由此看來,

不論元倫理學陳述是事實陳述還是規範陳述,進化元倫理學似乎都會遭遇是與應當問題。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進化元倫理學在根本上是不成立的呢?要回答此問題,我們還需要做出更多的分析。上文指出,喬伊斯和斯特里特所得出的結論是一個規範陳述。如果喬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論證中不包含規範陳述,那麼他們的論證就會遭遇是與應當問題。仔細推敲他們的論證,我們就會發現他們的論證包含著兩個不同型別的陳述:一類是事實陳述,另一類是規範陳述。其中的事實陳述是,人類的道德判斷能力或道德信念的內容是自然選擇的產物;其中的規範陳述是,道德信念起源的進化解釋會使道德信念脫離道德事實的辯護。他們論證中的道德懷疑論結論就是由這兩類陳述共同推匯出來的。由此可見,即使元倫理學陳述是事實陳述,喬伊斯的論證也不會違背休謨的禁令。

進一步來說,

即使元倫理學陳述是規範陳述,進化元倫理學也可能不會違背休謨的禁令。

嚴格來說,休謨的禁令禁止從某一事實陳述中直接推出某一規範陳述,它並不禁止從事實陳述與規範陳述的組合中推出某一規範陳述。事實上,很多的道德推理的結論都是從事實陳述和規範陳述的組合中推理出來的。比如,謀殺就是蓄意致人死亡,蓄意致人死亡是錯誤的,因而謀殺是錯誤的。在這個推理中,“謀殺就是蓄意致人死亡”是一個事實陳述,而“蓄意致人死亡是錯誤的”是一個規範陳述,只有這兩個陳述相互結合才能推論出“謀殺是錯誤的”這一規範結論。上文表明,喬伊斯和斯特里特在論證中所做的推理就屬於這種情況。進一步來說,即使他們的論證前提都是事實陳述,並且他們得出的是規範性的結論,這也可能不會違反休謨的禁令。因為,人們在討論道德實在論或道德反實在論等議題時,論證前提中除了包含事實陳述外,還往往會包括一些其他的元倫理學條件和預設。如果元倫理學陳述是規範陳述,那麼在此情況下,規範性結論也是從事實陳述和規範陳述的組合中推理出來的。因而,即使元倫理學陳述是規範陳述,進化元倫理學也不會違反休謨的禁令。

上述論證表明,不管元倫理學陳述是什麼性質的陳述,進化元倫理學可能都不會遭遇是與應當問題。然而,人們可能還是會問,元倫理學陳述究竟是事實陳述還是規範陳述呢?對此,我們想說的是,不論元倫理學陳述是什麼性質的陳述都不會影響我們的結論,因而,本文並不需要為其提供明確的答案。

三、“是”與“應當”的區分

進化元倫理學不會遭遇是與應當問題並不意味著相關的爭論就此結束,其中還可能涉及更深層次的問題。在喬伊斯等人看來,進化元倫理學不僅不會遭遇是與應當問題,它還可能會消解這一問題。對於後一點,他指出,“從一種進化上的‘是’可以推出沒有什麼是我們在道德上應當做的”。進化的“是”會消解道德上的“應當”,“是”與“應當”的區分可能會不復存在。那麼,這些觀點是否成立呢?

喬伊斯和斯特里特認為道德實在論面臨道德懷疑論,即即使存在道德事實,它們也不能為道德信念提供辯護。他認為,關於道德信念起源的進化解釋並不能表明道德事實是不存在的,它只能讓我們培養一種關於道德信念的懷疑論或不可知論。換言之,在他看來,基於進化科學所提出的道德反實在論最好從認識論層面上來理解。可以說,他對是與應當問題的消解也是建立在這一較弱的觀點之上的。

如果喬伊斯堅持的是一種較弱的道德反實在論,那麼他就只能表明道德信念可能是未得到辯護的,而非必然是未得到辯護的。因為,如果喬伊斯提出的只是一種道德懷疑論,那麼它只是指出道德實在論框架下的道德信念可能是未得到辯護的。在我們看來,他所提出的道德反實在論更應該被理解為一種尖銳的挑戰而非一種致命的反駁。他的論證並不是要表明道德實在論是不值得堅守的,而是表明道德實在論在認識論層面上可能是有所欠缺的。只要道德實在論者在認識論層面上提供某種道德認識論主張,他所提出的挑戰就可能被解除。換言之,他的論證所提出的只是一個有待應答的詰難,而非一個無可置疑的定論。這也說明,

進化元倫理學是否消解了是與應當問題這一問題還有著很大的爭論空間,除非有一方可以提供壓倒性的論證,否則關於這一問題的爭論就不會真正地終結。

事實上,進化元倫理學研究的最新進展也充分地驗證了這一點。對於喬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論證,許多道德實在論者提出了多種不同的迴應方案。這些方案大致可以歸結為兩種不同的進路:一種是,質疑喬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論證的經驗前提;另一種是,針對道德懷疑論提供某種道德認識論觀點。具體來說,前一種進路試圖表明,依據道德信念起源的進化解釋並不能得出道德懷疑倫的結論;後一種進路則表明,自然選擇作用下的道德信念與道德事實之間也可以存在某種認識論上的關聯。對於這些迴應,喬伊斯和斯特里特等人又提出了進一步的再回應。如果說喬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觀點表明道德實在論面臨道德懷疑論,那麼他們的反對者則認為他們的觀點對道德實在論所造成的影響非常有限。目前為止,兩種觀點之間的爭論仍在繼續,尚無定論。因此,在爭論雙方達成真正有價值的共識之前,我們還不能確定無疑地說,進化元倫理學已經消解了是與應當之間的區分。

結語

進化元倫理學與是/應當問題之間呈現出了一種雙向關係:是與應當問題向進化元倫理學提出了挑戰;進化元倫理學也向是與應當問題了提出了挑戰。這兩個挑戰是否都能成立就是本文試圖要回答的兩個問題。文中指出,

在進化元倫理學中,規範陳述都是從事實陳述和規範陳述的組合中推出的,因而不管元倫理學陳述是什麼性質的陳述,進化元倫理學都不必為是與應當問題所困擾。

回答第二個問題的關鍵是,基於進化科學的道德反實在論究竟有著什麼樣的性質。對此,文中指出,

基於進化科學的道德反實在論本身就是一種極富爭議的觀點,依據這一觀點對是與應當問題所提出的挑戰同樣是充滿爭議的。

總之,本文的論述表明,

進化元倫理學與是/應當問題之間的雙向挑戰都未對其挑戰物件構成實質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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