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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亂停車導致意外發生,責任誰承擔?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藝戈 通訊員 陳靜鵲

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消防通道亂停車導致意外發生案件。據悉,2020年4月,張某駕駛一輛輕型封閉貨車沿某小區內的消防通道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由南往北突然從停放在消防通道的車輛中間橫穿的兒童小蘭(化名)相撞,造成小蘭受傷,其後,小蘭經搶救無效死亡。

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森某物業公司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小區消防通道停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事故賠償責任。森某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恰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森某物業公司在履行完上述案件的生效判決,賠償了受害人144043。38元后,向南山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在小區消防通道有明顯警示標識的情況下,被告唐某私自違規停放車輛至小區消防通道,明顯遮擋了兒童小蘭與駕駛員張某的視線,進而導致意外發生,應承擔原告森某物業公司144043。38元經濟損失。南山法院經審理查明,首先,原告明知消防通道禁止停車,卻沒有證據證明事前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被告違規停放行為,應承擔管理不當的過錯責任。

其次,被告車輛違規停放,並在一定程度上遮擋了兒童小蘭與駕駛員張某的視線,對事故發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亦應承擔部分責任,但原告的管理不當應為主要原因,被告違規停放車輛應為次要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酌情確定被告唐某應當承擔20%的責任,即被告應當承擔原告已經支付的賠償款中的28808。68元(144043。38元×20%),駁回原告森某物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服判息訴,均未上訴,當前一審判決已生效。南山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一級法官陳靜鵲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前案中原告已承擔的10%的事故責任的劃分。物業管理公司本身負有保障小區內停車有序、道路通暢的管理責任,應及時有效解決小區亂停車等問題。原告森某物業公司明知消防通道內禁止停車,卻疏於管理,導致小區內出現了違規停車的現象,並且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提醒或要求違規車輛駛離,在一定程度上默許了小區業主的錯誤行為,給意外發生埋下了隱患。被告唐某將車輛停放至消防通道,本身已是不當行為,對事故發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責編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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