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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未打的狀元秀張口就和球隊索要13年1億美金,否則就以拒絕簽約

一場未打的狀元秀張口就和球隊索要13年1億美金,在當時的天價合同,否則就以拒絕簽約相逼!最後竟迫使聯盟修改新秀合同條款,這位史上最狂狀元就是綽號“大狗”的格倫-羅賓遜。讓我們將時間撥回1994年選秀大會,當時在NCAA時期發揮出色,大三時場均可以砍下30。3分11。2籃板,要天賦有天賦、要技術有技術的球員格倫-羅賓遜毫無疑問的被雄鹿以狀元籤摘下,但在雙方談合同時,卻遇到了麻煩。

由於之前有莫寧倒逼黃蜂管理層於是簽下大合同的先例,於是格倫-羅賓遜和經紀人商量好,決定如法炮製,跟雄鹿管理層索要一份13年1億美金的超級大合同,否則就拒絕為雄鹿效力。當時的球迷和媒體都對羅賓遜這一行為十分吃驚,而且13年1億美金的合同金額在當時更是如同天價,雄鹿老闆一時間也十分難辦。

最終,在聯盟的調解下,格倫-羅賓遜最終和雄鹿簽下10年6800萬美元的合同,雖然被砍了不少金額,但作為一位一場沒打的新秀,這個合同數額在當時也十分的誇張。好在“大狗”羅賓遜將自己的天賦帶到了NBA,生涯首個賽季就砍下21。9分,這件事也沒有被雄鹿球迷拿來上綱上線。

不過,這種新秀倒逼管理層索要天價年薪的行為,卻徹底引發了聯盟的關注,此前莫寧事件薪資還不是很大,但初出茅廬的新秀,拿比老將、甚至隊內巨星還高一倍的工資無疑會激化隊內的矛盾,而這位狂人索要上億年薪的行為更是一個導火索,為後面埋下了深深的隱患。於是聯盟高層便緊急修改了新秀合同規則,規定以後新秀只能和球隊簽下3+1年,即3年保證和1年球隊選項(後改為2+2),並且合同金額隨選秀順位決定,但不能低於正常數額的80%,不能高於120%。

這項規定出臺以後,聯盟中就無法再出現新秀倒逼管理層的情況出現了。但是,這次事件的主人公“大狗”羅賓遜卻聰明反被聰明誤,後來NBA工資帽水漲船高,即便入選過2次全明星,但他在未來的10年只能拿年薪680萬美金的新秀,當然其他球星的金額都漲到千萬以上時,他還是隻能拿著680萬一年的新秀,如果當時他老老實實的簽下4年或者5年的新秀合同,到那時剛剛好會迎來98年工資帽大漲的那一年,但是,當時的“大狗”羅賓遜只能自吞苦果。(iku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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