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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江藥業集團遭市場監管總局處罰:壟斷協議不力將被罰款2.5億

2021年8月20-21日,杭州

▲ 本次會議安排了9場論壇,80餘位行業領袖,分別針對

抗體藥、小分子藥物與改良型新藥開發、臨床開發、投資與合作、生物醫藥園區發展

,就藥企的轉型升級的熱點問題進行深度研討。

4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釋出了一則依法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壟斷協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通告》顯示,2019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藥業集團)涉嫌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集團在全國範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透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涉及的藥品包括藍芩口服液、百樂眠膠囊、黃芪精、依帕司他片、蘇黃止咳膠囊等。除此之外,揚子江藥業透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託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因此揚子江藥業集團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

後經核實發現,當事人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是整個揚子江藥業集團(當事人及其下屬子公司的集合)的核心和中樞,在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中是決策者、實施者和監督者。當事人下屬藥品生產和銷售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參與壟斷行為,在壟斷行為的決策和實施上均遵從於當事人統一領導和部署,不具有獨立意志。特別是徐鏡人作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同時兼任定價委員會主任和藥品生產、銷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分說明參與壟斷行為子公司意志具有從屬性。因此,本機關將違法主體認定為當事人,並將其子公司壟斷行為視同為當事人行為。

為此,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考慮到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覆蓋面較廣,且在調查初期具有不予配合、拖延檢查進展等情節,但在案件調查後期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推動案件調查進展等因素,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當事人(揚子江藥業)停止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立即全面修訂經銷協議,廢除固定和限定價格條款,加強企業內控合規管理,不得干涉下游企業自主定價權。

(二)對當事人(揚子江藥業)處以2018年度銷售額3%罰款,計764,007,948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柒億陸仟肆佰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

揚子江藥業作為“千億藥王”,在對醫藥行業壟斷市場上,也曾對原料藥壟斷產生不滿。最為出名的是在2019年期間,揚子江藥業因不滿枸地氯雷他定原料壟斷,就將廣州海瑞藥業與合肥醫工醫藥、合肥恩瑞特藥業、南京海辰藥業告上法庭。在2020年時,法院的一審判決就確定了上述三家藥企的壟斷行為,揚子江藥業也因此獲賠7000萬。然而,本次卻被曝光實施壟斷協議,無疑是對其企業本身造成一定聲譽影響。

醫藥市場壟斷嚴打,藥企敲響“警鐘”

為更好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解決群眾“用藥貴”“用藥難”的問題,近年來,打擊藥品壟斷也已經成為醫藥行業整頓的重點內容之一。而在今年開年到現在,就已經披露了兩家藥企的壟斷行為,如天津天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協議形式對醋酸氟輕鬆原料藥壟斷,被罰4402。26萬元。先聲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對巴曲酶濃縮液原料藥壟斷,被罰沒1。007億元。

處於醫藥產業鏈的上游,許多知名藥企會透過對藥品壟斷、制定相應的藥品銷售規則來提升企業銷售利益,然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那麼藥品的價格等就會被上游企業所牽制,從而引起價格上漲,勢必會增加下游製藥企業生產、銷售的成本,給下游藥企帶來不確定因素。

當然,在2020年10月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也釋出檔案《關於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將依法從重處理藥品壟斷行為,特別是明知有關行為違反《反壟斷法》仍故意規避反壟斷調查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九條的規定,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從嚴從重作出處理。

總的來看,在這四個月多時間就處罰了三家藥企,可以看出相關部門對反壟斷行為是“動了真格”的,在越趨嚴格的監管下,上游藥企還需要規範醫藥市場銷售行為,這樣才能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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