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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無償坐車的無償賠償範圍是否應有限制,如何確定是否?

機動車輛車主本身是一種善意行為

2020年1月1日,李某免費搭乘劉某出行,在高速上與一輛重型半掛牽發生了事故,二人不同程度上的受傷,隨後趕緊把二人送往醫院,免費搭乘者劉某,經法醫鑑定構成一級傷殘,法院認為,事故責任的認定與事故中受害人損害後果的賠償責任,在法律上及邏輯上不屬於同一概念,本案考慮到無償坐車的特殊性,駕駛員李某承擔責任的賠償範圍是應有所限制的,因為,李某並未收取劉某任何報酬,機動車輛車主本身是一種善意行為,情理上就是要減輕其賠償責任,故在李某賠償範圍內,劉某自行承擔30%的損失。此前,司法實踐中,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裁判不一,爭議不斷,法院法官只能基於公序良俗等價值的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責任。

民法典的幾個問題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輛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輛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汽車駕駛司機出於好意,無償邀請或者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對於該規定的理解,承辦法院法官認為:一、損害責任為侵權責任。二、具有無償性。若提供的坐車服務系經營活動的一部分,則不適用本規定。三、適用物件為非營運機動車輛。四、除外規定是機動車輛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本是好意,同乘的機動車輛使用人仍負有安全注意義務,若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無償搭乘人受到損害,則不適用本規定。五、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後果是應當減輕機動車輛一方的賠償責任。好意同乘寫進民法典,統一了法律適用,確立了裁判標準,進一步規範法院法官的裁量權的行使,充分凸顯了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表達。樂善好施、助人為樂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值得社會倡導。

有助力善良社會風尚的形成

這就是好心免費搭乘出現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還有責任如何劃分?好心搭乘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善意的汽車駕駛司機減輕責任。以上就是案情回顧:而機動車輛車主李某與劉某系朋友關係。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使好意搭乘的責任減輕,有明確法律依據,也能助力善良社會風尚的形成,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透過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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