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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婚姻程式是怎麼樣的?清朝的婚姻程式與嫁娶禮儀有什麼不同?

婚姻是人生大事,又是關係宗族人丁繁衍的社會行為,其上系國家之安危、社會之穩定,下關係家之存亡、宗族之傳接,故歷代統治者將婚姻程式與嫁娶禮儀納入“禮制”的範圍,並制定了相關法律條文,加以規範和實施。

清代的婚姻程式,更趨禮制化、法規化、傳統化,它主要包括行聘訂婚、結婚禮俗兩個方面。其特點一是遵循有關婚姻法律條文行事,二是循禮制規儀為行為的準則,三是按照傳統風俗進行婚姻活動。清代的婚俗有嚴格的等級秩序,上至帝王、王公貴胄,下至官員士庶乃至普通百姓,都有一套嚴格的規範。下面就以民間為主,說一說清代的婚姻習俗。

婚禮程式

清代民人婚姻的禮儀,雖因各地風俗與禮儀繁簡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但均未超出古時“六禮”的範圍。所謂“六禮”,即是《禮儀》所稱“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六種禮節。

此外,“拜堂”、“合巹”二禮,在六禮中雖未列專章,但屬親迎的範圍。這就是古代婚姻必須遵行的六種禮節,也是婚禮程式進行應有的程式。

“納采”稱為合婚,先由媒人替男方求婚,問明待字之女的年歲屬肖,找算命卜卦的術士來合婚。“問名”,相當於後來的訂婚,清代俗稱“小定”、“大定”或“換龍鳳貼”,主要儀式是雙方交換正式年庚,並詳細備註三代及主婚人姓名、榮銜等。

“納吉”,古稱卜吉,是向宗廟問卜於祖先。清代稱“小聘”,是指男家致送女家的訂婚禮物,一般是女子所用的衣物和首飾之類的,或附以衣服布帛,及小量財禮。

“納徵”古稱“納幣”,清代時改成“下財”、“聘禮”,就是男家依照論婚時議定的財帛、首飾等物,按原議數量在迎娶之前數日送至女家。

“請期”清代稱“催妝”,就是男家擇定迎娶吉日,照會女家。屆時由男家儀仗隊及轎伕抬著花轎,迎親之人則乘輿,至女家迎娶新娘,樂工儀仗在鼓吹作樂,由迎親之人再三催促新人理妝上轎,而新娘故意拖延時間,然後整妝出閣,一般擇吉日良辰,作登輿上轎之時,以符合大喜之義。

“親迎”之禮,最為繁縟,古人重視婚禮,男子多至女家以禮相迎,所以稱為親迎。後經演變,亦有不親往者。古時婚禮多以昏為期,因此親迎必在黃昏之後,直至深夜。

清代民間的婚期多選在秋冬,尤以臘月二十三日至除夕為最佳。這是因為民俗中有“送灶”後,家中已無司命糾察,故嫁娶之事可隨意舉行;再者此時正值農閒歲尾、秋收冬藏之後,家有蓋藏、人有閒暇,便於舉行婚嫁活動。

清代民間的婚姻禮儀活動,雖因地區風俗不同及貧富條件的限制和影響,在禮節與程式上有繁簡之別。但封建禮制、傳統道德觀念、文化心態和價值取向、約定俗成的習慣,卻自始至終貫穿於整個婚姻禮儀活動之中,並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點。

婚姻必須遵循嚴格的等級制度

嚴等第、明良賤這是清代婚姻的政治前提。清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禮制與強化封建禮教,堅決維護父母決定子女的婚姻權利。規定:“婚嫁者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罪被囚禁,子孫的婚姻仍需他們安排,倘若自作主張嫁娶,要受杖八十的刑罰。

此外,對妻妾失序、居喪嫁娶、娶親屬妻妾、尊卑為婚者,清代有明文規定及違制的處罰律文。在宗法與家族勢力強大的地區,祠堂以族人聯姻關乎宗族盛衰為由,也要出面干預族內男女的婚姻選擇。

如此一來,婚姻的當事人男女雙方無權力選擇自己的配偶,不管們願意與否,均得服從家長及宗長得安排。這種典型的封建包辦婚姻,是清代婚姻形態中的主幹。而家長在為子女選擇配偶時,也必須遵循兩個原則,即門第和貧富。

清代封建等級制度森嚴,人們的聯姻也和其他社交活動一樣,直接受到封建等級的制約,因此就有“婚姻擇,嚴良賤、先門第”的規定。

為了嚴禁良賤通婚,法律專設有“良賤婚姻”的條文:“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加之”;“若妄自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等等。此外,法律還有“娶樂人為妻妾”的專條,禁止官吏及其子孫與賤民中樂賤人戶的通婚。

法律明文規定良賤等級制度,而宗族祠堂作為封建宗法與“族權”勢力的代表者,更是極力維護婚姻嚴門第、明良賤的原則,望族不與寒門聯姻,不準與賤民通婚更成為一條不可動搖的天經地義的婚姻準則。

儘管有的地區婚姻論良賤而不計貧富,但在更多的地區,既別良賤又計較貧富。當時,婚姻論財突出地表現在講究聘禮與嫁妝上,而聘金的多寡,常成為婚姻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清人陸耀輯在《切問齋文鈔》中稱:“將擇婦,必問資裝之厚薄,苛厚矣,婦雖不德,亦安心就之;將嫁女,必問聘財之豐嗇,婿雖不肖,亦利期有所而不恤其他。”

早婚與童養媳現象普遍

清代統治者為了達到使天朝人丁繁衍和興旺的目的,始終鼓勵早婚多育,明文規定男子16歲、女子14歲即達到結婚年齡,可以自便。民間為傳宗接代和補充勞動力,也多樂於早婚多育。此外,早婚還體現在童養媳制度的普遍。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就是由婆家來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後才正式婚配。它的風行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一是由於貧窮人家生女多無力養活,於是將其給人,長大後再成為撫養者家中的媳婦。

二是父母亡故,對於未成年子女,尤其是貧苦家庭的子女,常因此淪落為無依無靠的孤兒。在以男性為重的社會里,男女本不平等,當子女失去父母后,家庭或家族長輩在撫養上有所選擇的話,女孩的命運總是位居末下,於是送人作童養媳,成為出路之一。

三是由於結親聘禮重,婚禮彩禮支付甚巨,這種婚俗常人無力負擔,男家如果屬於“無力不能完娶”,而女家“貧不能妝女出閣”,於是領養童顏媳便成了最好的選擇。

儘管童養媳制度可以大大緩解很多現實矛盾,但因童養媳的婚姻選擇餘地是有限的,所以婚姻出現悲劇較正常婚姻的比率更高,婚姻質量也更加嚴重。婆婆不和或翁姑關係不和以及夫妻嫌棄對方而發生外逃、命案事端的記載,更是屢見不鮮,童養媳的命運和處境無疑是悲慘的。

寡婦成為弱勢群體生活悲涼

封建統治者為了捍衛封建禮教和倫理,於是嚴禁寡婦和離異的婦女再嫁,而要她們保持貞節,從一而終,並給身體力行的“殉道者”建立貞節坊、烈女祠。在這種情況下,寡婦的生活自然悲涼,而且許多地方還存在野蠻的“殉夫”制度。

然而,大量的文獻記載都表明,清代寡婦再婚的現象也較為普遍。尤其到了清末,隨著時代的進步,寡婦們以自己“改節”行動對那種泯滅人性的封建舊禮進行了抗爭。

最後需要補充的是,清代已婚婦女完全處於“家庭女僕”的地位,無論是明媒正娶的,童養的,抑或是再婚過門的婦女,都基本被排除在“家政”之外,屈居於附屬地位。更有甚者,有的還被剝奪了最基本的人身權利,被當作財產典當和出賣,從而使得清代婦女所受的封建壓迫更為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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