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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童養媳的真實老照片:4歲被送入婆家,一生孤苦無依

在我國清朝曾經出現了很多的童養媳 ,她們大多都是出自貧困家庭。那些無力撫養孩子的父母把年齡大約在4、5歲的小女孩送至“婆家”,由女孩未來的婆家來撫養女孩,待她們長到成年再和寄養家庭的兒子正式結婚,這種送養行為以前在我國十分常見。直到新中國成立,國家頒佈了婚姻法,才杜絕了這種貽害多年的陋習舊制,使很多女孩得到了解放。

童養媳制度的開始可以追溯到明代。當時人們覺得養女兒就像是在幫別人家養媳婦,而且還要搭上多年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最後女兒嫁出去了,心裡難受不說,自己什麼也沒得到,所以那時候把女兒送作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富裕的家庭本著不虧本的宗旨,只要是年紀尚小的女孩,即使他們有能力撫養,也會想盡辦法把孩子送出去。

當時的人還有這麼一層想法:因為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如果適齡的男子將家裡的童養媳娶為正妻則終生不可以再娶別的女子;但是如果將童養媳納為妾氏,則當男子成年之後就可以再娶正妻。這個制度大大有利於當時成年男子的,所以社會上開始掀起了童養媳的浪潮,這一制度也成為了古代社會富庶之家的生活常態之一。

就近代來說,大家還是比較有人味的。就他們的本意來看,把自己的女兒送進婆家,是為了讓她們能夠有一口飽飯吃,不至於跟著一家人露宿街頭受苦。但是這些女孩到了婆家以後生活卻和送養父母的初心大相徑庭,因為畢竟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所以很多小孩到了婆家之後反而被虐待,生活的還不如當初在家的時候。

也有一些小姑娘是在什麼也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父母賣了的,她們每天都謹小慎微的活著,稍有不慎就會迎來一頓拳打腳踢,如果遇上心腸歹毒的婆家,她們甚至連生命都沒有保障,日日夜夜都生活在恐懼之中。

到了清朝的時候,很多人把童養媳看成了一筆劃算的生意,因為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金錢就可以娶到一個老婆,而女方也不求任何回報,只要自己的孩子可以活下去就知足了,可以說真的是一種悲哀了。

新中國成立後,童養媳這一“怪胎”現象逐漸的被杜絕了,可是後來在改革開放前沿的福建省,一個只有4300多人的小山村卻存在著近千名童養媳,可是面對已經發生的事實,誰也無能為力。只有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會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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