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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安東尼斯庫:歐洲中世紀什麼叫正常的民族主義?對外爭主權

歐洲中世紀

什麼叫正常的民族主義?有一位朋友現在經常罵我,我跟他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的意見,但是他有一個說法我是同意的,他說正常的民族主義是“對外爭主權,對內爭人權”

我覺得這個說法是對的,也正是因為對內爭人權,對外爭主權才是有意義的。

人為什麼要主權?人要主權就是為了維護國民的人權。當然,主權跟國外的人權沒什麼關係,但是國內人的人權就是主權的目的。

我們有了主權,像德國人在波蘭辦奧斯維辛這樣的事就不可能出現。但是光有主權行不行?安東尼斯庫就可以自己辦滅絕營,他也不需要德國人來辦。

所以我認為,人權當然要比主權更根本,但是我講的更根本,並不是一般地講人權高於主權,因為我覺得這和效率與公平的矛盾一樣,裡頭除了哪個更根本以外,還有兩種損害哪一個更大的問題。比方說,我們說人權比主權更根本,但是對人權的損害有大有小,有嚴重的,有不那麼嚴重的,對主權的損害也是一樣。所以我們不能說為了避免對人權的一點點損害,就可以完全不要主權。

比方說現在南非外國黑人勞工還沒有安家權,還必須是單身來打工,家屬留在境外。能不能為此就推翻非國大政府的主權?當然不能。不過這裡我要講,假如南非屠殺這些外國人,情況就不一樣了。如果是這樣,至少按照2000年由於盧安達大屠殺聯合國透過的“保護責任”原則,國際社會有義務干預,這時主權就算不得什麼。假如你在國內搞種族大屠殺,國際上肯定是可以干預的。因為主權在這種人類罪行面前不能作為保護傘。但是對輕微的危害人權,能不能進行跨越主權的干預?我覺得未必。比如說一個反對派寫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被禁止了,這當然也是對鹽論自由的禁忌,但是這不構成國外進行干預,因此就要把政府推翻的理由。所以我這裡講,“高於”這個概念不太準確,不是說為了比較輕微的人權侵害,就可以把主權忽略不計。

但是我要強調,主權是為了人權而設定的,人權是更根本的東西。而且對人權的侵犯如果達到一定限度,主權屏障的確不能作為保護傘。因此我們可以說,

正常的民族主義其實是維護國民的利益,不是維護君主的利益。

維護國人的權利right,而不是維護國君的權力power作為目標的。但是這兩者的確也有關係,這個關係主要是在歐洲歷史上建立的。

大家可能知道主權這個概念的由來,在中世紀沒有主權這個說法。

中世紀的歐洲,第一,帝王的權力有限,國內領主林立是封建社會feudalism的一個特點。國王並不是中央集權,國內有很多領地,領主權可以阻礙國王權力的下滲。領地內的很多事情國王管不了,只有領主能夠說了算。

第二,國際上存在著羅馬教廷為首的跨國教權。歐洲中世紀主教都是聽教皇的,而不是聽國王的,而且宗教審判等等是國王沒辦法干預的。在中世紀末期的這種背景下,法國的博丹提出了一個概念sovereign rights,或者叫作sovereign powers。現在我們把它翻譯成主權,其字面含義就是絕對權力,或者說是不容干預的權力。

讓·博丹

博丹時代所謂的絕對權力,指的就是君主的權力,指一國的君主在國內可以粉碎領主的權力,領地內的事情不能由領主說了算,也得由國家說了算。講的簡單一點,在專制條件下就是國王說了算。而在國際上,羅馬教廷為代表的跨國宗教勢力不能隨便干預國家的事,這就是主權一詞最早的由來。

這個詞在當時的歐洲有其意義,中世紀最典型的就是這兩個問題。而且中世紀的人權如果要發展,也必須解決這兩個問題。因為中世紀的歐洲跟中國不一樣,它沒有秦朝那種動不動就可以把人株連九族的國王。而中世紀的歐洲臣民大部分人都是農奴,上面都有個領主,所以他首先要擺脫他的領主。而且教會對臣民的約束,也是以羅馬教廷為背景的,而不是以國王為背景的。

所以在歐洲中世紀晚期需要有一種權力,對羅馬教廷的外部干預,或者說是教會的外部干預。教會雖然表面上像是在國內,但因為教會的上頭不是世俗國王,而是羅馬教廷,所以完全可以被理解為一個來自外面的東西。歐洲中世紀晚期有一個市民與王權聯盟的時期,首先擺脫領主的干預和教會的外部干預,市民強大起來以後,才解決推翻王權的問題。

博丹是16世紀的人,當時他提出sovereign powers這個概念所講的完全絕對權力或者主權,指的是絕對王權。但是後來主權的含義發生了變化,今天人們談主權的時候從來不談它的國內意義,主要是談它的國際意義。因為今天不會再有人主張國王有不受干預的絕對權力,但是那個時代的主權的含義是國王能夠不受領主的阻攔去行使他的權力。但現在根本就沒有領主了。國王能夠任意處置他的國民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全世界包括中國在內,理論上都不會有人這麼主張。

而到了中國情況就不一樣,因為中國歷史和歐洲中世紀不一樣,從來沒有出現過外部有一個羅馬教廷,內部有一大堆領主這種現象,所以在中國,主權概念一開始就應該是針對外部的。和近代的主權有著同樣含義的是法國大革命提出的一個概念,叫人民主權,即主權不是屬於國王的,而是屬於人民的。於是王權和主權就脫鉤了。在博丹那個時代是掛鉤的,因為當時世界上還沒有一個民主國家,所謂國家的代表當然只能是國王。今天的主權已經和王權脫鉤,成了一個主要對外國的事兒。正因如此,今天的歐洲政治和中世紀也不一樣,比如說那個時代歐洲沒有所謂的民族主義概念。

所有歐洲民族的劃分,其實只是老百姓的劃分,如果到了統治階層,根本談不上民族的劃分,所有的國王都是種族雜交混血的品種,都是跨國婚姻的結果,而且他們並不以之為恥。歐洲各國都非常重視王統的絕對性,它與中國不同,沒有改朝換代。所謂的dynasty其實都是同一個王統的產物,並沒有所謂張家推翻李家這種說法。但是就其族系而言是很混亂的,因為他們幾乎所有的婚姻都是跨國的,也就等於是跨族的。

很多國王是從外面來的,比如跟一個女王結婚,然後生下的孩子和爹長在一起,和他爹講的語言一樣。後來英國搞君主立憲制,一開始是因為光榮革命把英王的權力限制了,但實際上光榮革命以後的英國國王仍然是出席議會的,而且對議會有很強的干預能力。

之所以後來不干預,重要原因就是英國出現了幾個根本不懂英語的國王,他們根本是外國人,自己就不想參加議會,因為參加議會他們也聽不懂,坐在那裡很無聊。所以他們就不來了,於是形成了慣例。現在英國的國王是從來不到議會的,除了一些例外情況。當然,王權就徹底的沒有了。

後來一直到19世紀,民族主義才越來越強化。我剛才提到英國的王室,也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英國王室,在1917年以前,一直叫作薩克森科堡王朝,因為女王嫁給了薩克森公爵,所以用她丈夫的王徽,就叫薩克森王朝。薩克森公爵就是一個德國人,當時的英國人沒有什麼意見。

但是到了一戰就不行了,英國人跟德國人打仗,你說我們英國王朝還是個德國人的王朝,英國人接受不了,於是就改名叫溫莎王朝,而且從此以後也就沒有國王必須要從外面娶一個妻子的說法。到現在,因為婚姻是個人事務,所以國王娶一個來自外國的皇后是可以的,但是你的權力根本就沒有了。

溫莎王朝標誌

對中國而言,我們現在認可的主權原則一開始就是近代的主權原則。主權原則不是無限的君權,而是外國不能干涉,但是外國不能干涉其實也是有條件的。我認為主權這個概念,從博丹到現在,總體而言仍然有意義,仍然是一個需要遵循的原則,但是它的外延在逐漸縮小。

在博丹時代對內對外都是絕對的,對內不允許有質疑,對外也不允許有質疑,但是到了民主時代就不行了。到了民主時代,哪一個國家能夠不允許有反對派?當然無論主權與否,領主本來也沒有了。誰能說國內統治者的權力是無限的?但是國外還是有限制。至少在像奧斯維辛、紅色高棉、盧安達大屠殺這樣的事情發生之前,國際上的對主權的干預一般來講並不是一個常態。會有,但是這就成了國際戰爭。

盧安達大屠殺

但是,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普世的人權、人道、人類尊嚴的價值進一步提高,當今世界已經明確公認主權不能作為對人權嚴重侵犯的屏障,尤其是三大屠殺的出現之後。聯合國在盧安達大屠殺以後定的R2P(R to P)原則現在已經是聯合國的文獻,而且中國也投了贊成票。如果一個國家出現大屠殺,那是必須進行國際干預的。

可以說,在今天的觀念中,主權是為人權而存在的,如果不為人權存在,主權就沒有理由。這當然並不能說可以在任何人權的議題下對別人的主權進行干預,因為這牽涉到由誰來代表國際正義的問題,在現今還沒有世界政府的情況下很難說。其實盧安達大屠殺也面臨這個問題:假如真的要干預,由誰來進行?到底是由美國來幹還是由聯合國來幹?如果聯合國幹,常任理事國都有一票否決的權利,只要五大國不一致就幹不了,這該怎麼辦?是個問題。

所以我認為,絕對的講為了人權就可以侵犯主權也是說不通的,但是人權比主權更為根本。正常的民族主義,應該是以國人權利而不是國君權力為重。對外反霸權以維護主權,對內爭人權而保民權。

其實人權的現代意義就是民權,國王、統治者當然有權力。但是在沒有人權的時代,統治者也是有權力的,所以用不著講。我們今天講人權就是保護民權,而且嚴格的說是針對統治者而言的。比如現在經常說,美國的槍擊案表明美國的人權很差,我覺得這個說法在國外看來都是笑話,老百姓之間互相打鬥從來不被認為是人權問題,而是治安問題。你可以說槍擊事件是一個陰暗面,但是要說這個事情是否體現人權很差,很難說。

人權從來是right和power之間的關係,不是人際關係中的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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