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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報】潛江一男子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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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健,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5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湖北省潛江市**鎮**村**組**號。

(1)因盜竊,於2008年10月17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因盜竊,於2009年9月29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3)因盜竊,於2012年1月9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4)因盜竊,於2013年3月30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5)因盜竊,於2014年12月24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6)因盜竊,於2016年1月16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7)因盜竊,2016年3月26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8)因盜竊,2016年10月4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9)因盜竊,2018年1月8日被潛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10)因犯盜竊罪,於2015年2月6日被潛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5年5月23日刑滿釋放;

(11)因犯盜竊罪,於2015年9月6日被潛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12)因犯盜竊罪,於2018年8月17日被潛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8年11月2日刑滿釋放;

(13)因犯盜竊罪,於2019年11月20日被潛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14)因涉嫌盜竊罪,於2021年1月14日被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潛江市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潛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健涉嫌盜竊罪,於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健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郭健至湖北省潛江市園林街道建材大市場志騰門窗店被害人林守俊二樓家中,入室實施盜竊。盜竊過程中發現室內有人,逃跑時被林某甲現場抓獲。

被告人郭健被動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戶籍資訊、現場照片、光碟製作說明、情況說明、前科材料等書證;2。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陳述;3。現場指認筆錄;4。指認現場影片;5。被告人郭健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健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健未盜得財物,屬於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郭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健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健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郭健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本院建議判處被告人郭健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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