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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酒店失聯遇害 酒店是否有責任

中秋佳節本該是一家人團聚的日子,可湖南省邵東市的曾女士一家卻一直沉浸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之中:中秋節前一天,曾女士的小姑子在當地一家酒店被人殺害。9月12日警方通知李女士家人,嫌疑人已被抓獲,本案嫌疑人系李女士的網友,其冒充李女士孩子的心理醫生,騙取信任,後約李女士到酒店,殘忍將其殺害。

酒店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酒店作為經營場所,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相關案件報道中提到,嫌疑人第一次是用假的身份證登記被識破,一個小時後才用真的身份證登記。在一般行為邏輯看來,嫌疑人的這種行為顯然不屬於正常行為。後被害人李女士家人趕到酒店時,向其說明了相應查詢監控的事由,從上述事件來看,顯然查詢監控具有緊迫性,酒店予以拒絕。在李女士家人從派出所返回後,經交涉,才同意檢視。酒店影片監控顯示,李女士是被迫進入酒店房間,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看出,李女士可能已經陷入危險之中。酒店從安全形度出發,完全可以向警方備案後,先行開門檢視李女士的安全狀況。等到警方到達酒店時,才打開房間,李女士死亡的後果已經產生。

雖然酒店應當保護客人的隱私,但是在保護隱私的同時應當兼顧保護客人的安全。如果有證據顯示,客人的安全可能受到侵犯時,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制止,無論酒店開門是否耽誤李女士的搶救,都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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