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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工程偷逃稅款,超過六年只徵不罰

◎ 華稅律師 整理/評論

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哈稅稽二處〔2022〕163號

我局(所)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9月27日對你(單位)(地址:湖北省應城市城中辦事處光明街*號*棟*單元*室)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就虛開發票案所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鄒**在2009年至2014年期間承包黑龍江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專案哈爾濱市松北區歐美亞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採取偽造、變造涉稅資料、隱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已構成偷稅,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85700元。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修訂,自2011年9月1日執行)第二條、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第十條及《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何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以及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飲食業納稅人綜合徵收率的公告》(哈地稅公告2011第3號)的規定,

該個人應補繳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2014年度)85700元。

(二)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上述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的個人所得稅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案件審理科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哈稅稽二不罰〔2022〕2號

經我局(所)對你(單位)就虛開發票案所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檢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鄒**在2009年至2014年期間承包黑龍江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專案哈爾濱市松北區歐美亞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採取偽造、變造涉稅資料、隱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已構成偷稅,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85700元,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檢查組調查、金三系統查詢,法院移交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鑑於上述稅收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華稅短評

本案系一起自然人承包工程偷逃稅款的案例。案涉工程發生於2009年至2014年間,即使以2014年算,距今也已過去6年,因此稅務機關據此不予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由於該自然人採取了變造稅務資料等手段,構成偷稅,因此稅款及滯納金依然不可避免。

本案也提示廣大納稅人尤其是自然人納稅人,隨著我國稅務監管的不斷升級,過去的一些涉稅問題和違規之處都有暴雷的風險,需要及時、定期進行企業的自查,總結業務風險並提早應對,避免遭受稅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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