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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首付,還是婚後首付?這些法律常識你不知道,你就虧大了!

在中國傳統婚嫁文化環境下,女方基本都會要求男方婚前買房,並支付首付款。好似“築巢引鳳”。而與男方負擔房屋首付款對應的,女方會偏向負擔車、房屋裝修或傢俱等。

暫且不論要求男方付首付是否會造成夫妻感情產生嫌隙,萬一,有一天曾經的恩愛夫妻被迫勞燕分飛的話,

這曾經對男方的過重要求,到最後真的是對女方好嗎

?讓我們來看看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

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解釋生效前相關依據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因關於本條規定一致,後面不做贅述)

根據有關司法實踐,雙方

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計算公式為: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計算出的結果是雙方共同享有的,一般會按50%上下浮動一定比例(由法院結合具體案情酌定幅度)分配給男女雙方。

為便於理解,引入一起案例:

案號:

(2015)深中法民終字第1263號

當事人:

謝女士、陳先生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9日,陳先生以60萬元價格購買了位於深圳市某地商品房,首付18萬元,按揭貸款支付42萬元。2010年2月11日,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將該房核准登記在陳先生名下。其後,二人登記結婚。

庭審時,雙方協商確定爭議房屋市場價值為108萬元。

裁判觀點: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案中,該房

為被告個人所有

,因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被告應向原告補償還貸對應的增值部分。根據有關司法實踐,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計算公式為: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按照上述公式計算,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47004元{(2011年9月至2014年10月累計償還的按揭貸款本息82698。9元-同期以租還貸的租金53376元)÷(購房價600000元+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累計償還的利息73724。48元)×市場價108萬元}。本案中,原告為女方和直接撫養陳某丙的一方,考慮上述情況,原審法院適當照顧原告,

酌定被告應補償原告的房屋增值部分為25852.2元

(47004元×55%)。

從上面的案例中,想必大家已經明白了很多。

相對於房屋資產來說,裝修、車輛等其他資產無疑是逐年貶值的(當然,也不排除房屋會貶值的可能性)。

因此,房屋的所有權獲得方往往意味著更高的收益,而“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相對來說就少的可憐了。

寫在最後:

如果一開始,

買房出錢,雙方各一半,共同登記為所有權人

,而不是想著要哪一方付出更多的代價,雙方本著共建美好家庭的單純心思,該有多好。

付出與收穫往往是對等的,愛情是,利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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