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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闆想白嫖服裝店老闆娘,被女方狠狠上了一課後,因強姦罪獲刑三年三個月!

拒絕替你交租金就告我強姦?男子承諾替服裝店老闆娘交租金後,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事後男子並未支付租金。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時,女方留下證據後,報警被強姦。來看看法院怎麼判。。。。

圖片來源網路,如有侵權,聯絡刪除

事發廣東東莞,洪某,男,1979年出生,超市老闆。龔某,女,1996年出生。服裝店老闆娘。兩人在朋友飯局上認識,並互加微信好友,平時兩人經常聯絡。

去年6月份,劉某與龔某聊天時得知,對方資金週轉困難。於是,劉某提出只要龔某答應做他的女朋友,他就答應幫龔某支付店鋪租金。

幾天後,迫於經濟壓力,龔某答應了劉某的要求。之後兩人多次前往龔某家中或賓館發生性關係。

快到月底時,龔某多次催促對方兌現承諾,而每次龔某都藉故拒絕支付。

6月28日,劉某再次邀約龔某到酒店發生性關係,龔其拒絕。於是,劉某駕車前往龔某家中。兩人見面後,劉某想與龔某發生性關係,開始時龔某並沒有反抗,只是不停問劉某何時能兌現承諾?劉某並沒有表態。

於是,龔某先用手掐劉某手臂,斥責他騙人。隨後又咬了對方一口,並要求劉某停止性行為。可是,劉某並沒有停止,直到完成。

6月30,龔某準備再次聯絡劉某,催促其支付租金時,發現已被對方拉黑。一氣之下,龔某報警聲稱被劉某強姦,並向警方提供一段兩人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時的錄音。

當天,劉某從家中被警方抓獲,並從劉某身上確認了龔某所描述的掐痕和咬過的痕跡。隨後,警方、檢方同以強姦罪對劉某追責。

劉某到案後不承認強姦,並提出兩個疑點:

1、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每次發生性關係都會事前約好,過程中對方也未有反抗。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時,身上的傷並非龔其反抗時留下的,而是對方故意留下,用來“誣告”我強姦的證據。

2、劉某承認開始時是答應過龔某幫她支付租金,但我沒說支付多久,也沒和她說支付哪個月的。由於最近資金週轉困難,所以打算幫她支付下個月的租金,但龔某不同意。要求我這個月開始就幫她交,並且以後每個月都要幫她交。我不同意,她就故意把我引到其家中,錄音並故意留下傷痕來告我強姦。

以下是龔某自述:

從朋友飯局認識並互加微信後,劉某一直在追求我。6月份兩人在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前,劉某曾承諾以後會照顧我,我問他怎麼照顧?他說以後會幫我交店鋪租金。但6月底,經多次催促之後,他都沒有兌現承諾。於是我打算分手,他約我開房我也沒有去了。事發當天,我本意想錄下與他的對話,沒曾想劉某在我不願意的情況下強姦了我。

一、劉某構成強姦罪麼?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龔、劉兩人各執一詞,依我看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姦罪就一點,兩人發生性關係時是否在兩人自願基礎上進行的,其他的只能是量刑時的綜合考慮。

按照目前掌握的證據,龔、劉兩人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女方明確表示要男方停止性行為,從錄音和劉某身上的傷痕即可證實這一點。即女方在性行為中途不同意了,這是婦女的性自主權,男方應當充分尊重。如果不中止,就代表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權益,也就構成了違背婦女意志。因此,可認定為強姦。

最終,法院經合議庭審理,以強姦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二、總結

1、兩人涉及到“交換條件”,是否會構成賣淫嫖娼?嫖娼賣淫是指與不特定的同、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龔、劉兩人已經認識了一段時間,平時常常聯絡,是朋友關係。因此,不構成嫖娼。

2、男方提出的支付租金問題,是兩人之間的民事行為,與認定是否構成強姦並無直接關係。而且根據《民法典》第143條款中規定,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均視為無效。所以說這種“交易”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男方提出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時,女方是故意留下傷痕和故意錄音的,其目的就是為了報復。在法律面前講的是證據,劉某所言只是個人猜測與臆想,並無任何證據支援他的說法,所以不被採信是情理之中。

4、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強姦,主要是看兩人進行性行為時有無違背婦女的真實意志。即之前兩人發生過什麼、之後兩人發生什麼,均不影響認定行為人強姦之事實。

對於本案,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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