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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人們是如何離婚的?

老人常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由此可見,在農業社會為基礎的古代社會,每一個人都特別重視婚姻,並且重視家庭的和諧。

但可惜,並非是每一個人的家庭都能如此和諧,也有不少的人都面臨著離婚的問題。在現代社會,離婚是一個很常見的現象,例如男女雙方行為不軌,也有可能因為經濟利益的糾紛,都有可能導致分道揚鑣。因此離婚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有的時候還真不能勉強。

在現代社會離婚是要死要活的事情。每到離婚之時,夫妻雙方矛盾如同仇人一般,有的時候為了搶奪孩子,不惜大打出手,甚至為了瓜分財產,甚至弄得雞飛狗跳。

在古代社會面臨離婚的時候,古人會不會也像現在一樣雞飛狗跳呢?答案出人意料,古人的離婚方式可能有些“做作”,但的確還有些讓人“嚮往”。一般而言,唐代的離婚制度包括三大類,分別為“出妻”和“義絕”、“和離”。

唐代的離婚制度

第一類出妻制度。

這種婚姻制度與現代的婚姻制度頗為類似,不過卻有些不同。在現代制度中,男女雙方都可以提請離婚,並且最終透過離婚協議判決。

在唐王朝時期,男性也可以主動向政府提請離婚申請,並且在政府的裁決之下完成離婚。不過,和現代的離婚有所不同。首先,唐代申請離婚大多數只能是男性,因此女性申請離婚的條件不太成熟。

另外,男性申請離婚也並不一定能夠同意,即使女性同意離婚,也必須要女性符合“七出”中的一條,否則將無法實現官方承認的離婚。

“七出”大體內容如下:一是無後。在封建社會,無後為大事,妻子不僅會遭到社會的譴責,而且會在婚姻中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二是品行不端。指妻子放蕩不守婦道,這是社會嚴重唾棄的。三是妻子不孝順長輩和禮節,這是不遵守傳統道德。

四是妻子不能嫉妒,不得無理取鬧,否則就是觸線。五是妻子不得身染惡疾,以至於不能與丈夫一起祭拜祖宗。六是妻子不能話太多,喜歡說是非,影響家庭和睦。七是便是不能偷東西。

因此假若妻子犯了以上的條例,那麼丈夫就可以向政府提請申請離婚。但反之,假若妻子沒有犯以上條例,那麼丈夫就不得離婚。

第二類義絕制度。

這一類離婚政策格外粗暴,而且是由政府強制性執行的。並不是政府要棒打鴛鴦,而是因為夫妻雙方有人犯了重大罪過,必須要進行判刑,或者夫妻雙方有人致使對方傷殘。如果有以上諸多罪過的時候,那麼犯罪之人必須要遭到嚴厲的處罰,並且強制對夫妻進行分離。一般情況下,這都是保護妻子的一種手段,甚至能夠避免家庭暴力。

但是,這類制度執行起來格外嚴格,畢竟是一種違反家庭制度的行為。若是真的要進行申訴,要進行嚴格的調查和審判,若是有人弄虛造假,甚至會遭到更加嚴重的打擊。

以上這兩類離婚手段,在現代人看來可能不過如此,甚至還有些覺得比不過現在。但是,最後一種離婚政策還是今天的重點,也是現代人都為之嚮往的一種手段。

第三類和離政策。

根據《唐律疏議》的第卷十四《戶婚律》第190條後款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這是一條很重要的法律,其實就是夫妻雙方明確要選擇離婚,然後雙方就可以在好聚好散的條件下分別,而且政府需要保證彼此之間的友好分別。

學者認為,這條法律反映了男女平等,也反映了對於婚姻情感尊重的態度,應該算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按照這種方式離婚的人,和現代人的哭鬧方式完全不同。

首先,雙方會有一方提出離婚的請求,然後彼此進行仔細的權衡以及協商,最終在多方協調無果的條件下,才能正式離婚。

在這個過程中,夫妻雙方必須和諧相處,不得隨意吵鬧。而且男方代表還需要給予妻子補償,以避免妻子離開以後,可能生活遇到問題。最終才能彼此離開,從此各走他路。

然而,僅憑藉著書面記載,我們可能感受不到什麼,但是歷史有具體的文獻記錄,真真切切的給我們展示了那和諧的一幕。

和諧的分手

在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大量的文獻,其中也發現了12件離婚文書,這些文書就是大名鼎鼎的唐朝《放妻書》。雖然是離婚檔案,但文書中丈夫的語氣非常溫和,而且文風也非常優雅,甚至還在離別之時寫出了一點淡淡的纏綿。

在這些文書中,一般開頭都會回憶往昔的甜蜜,並且強調兩者之間也有過曾經的溫暖。但是文筆立刻轉折,由於兩者因緣不合,並非是因為兩者人品不行,所以走向分別,這或許也是因為前世冤家的可能。

不僅如此,在文書中丈夫還提到,會負擔女方三年的衣食住行,而且是一次性付清。這種行為雖然和現在的老闆和“小三”有點類似,但其本質有很大不同,一個有點類似於交易,但另一個卻是真真切切的愧疚和補償。

最值得一提的是,在文書中最後還會留下一句祝福的話:“伏願娘子千秋萬歲”。雖然這話說得有些太大,但似乎也讓我們感受到了一絲最後的溫暖。

因此唐朝的和離制度,似乎比紙面上要顯得更加溫暖,而且較之現代的大吵大鬧,也更加的和諧,頗有一種好心分手的感覺。

現象的本質

我們看這些婚姻制度的時候,也不能只知道一味地借古諷今,而應該要看到這些制度背後的原因和內涵。一般來說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也是因為唐代的人身關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唐代女性地位逐漸得到提升,而且唐代社會越來越富裕,對於人權的保障也更加的尊重。

在婚姻方面,法律越來越重視女性,而且法律由原先的嚴苛無私,慢慢的傾向於人性化。能夠在婚姻方面做到公平公正,而且尊重感情,甚至還能夠把離婚這種最悲痛的事情演繹成一種較為和諧的文化,這也是唐代的一種創造。

但我們也要看到其本質,不管唐代的法律多麼有人性化,但這一切都紮根於不平等和封建制度。這和現代的婚姻法律完全不同,我們也只是理性看待,而不應該帶入其中,甚至借古諷今。

結語

雖然古今不能完全對照,但我們也可以借歷史來思考現在。唐代雖然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但是唐代也在慢慢的注重對於女性的尊重以及對於情感的尊重。因此現代人也可以進行思考,大家一起努力去尋找一種人性化和諧化的結婚方式以及離婚方式。

並且在社會的努力和嘗試之下,為法律去開闢一些道路,並且提供借鑑意義。或許到了未來,我們也會出現更加和諧有趣的結婚和離婚方式,我們大可以避免曾經的吵吵鬧鬧,並且一種更加良好的方式來組成各種身份關係。畢竟時代在進步,法律也在改變,人與人的交往也在進行嘗試和突破。

參考資料:《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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