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家羅爾斯曾經講了一個關於分配蛋糕的故事。如果有幾個人要求每天分一個蛋糕,假定公平的劃分是每個人分到都一樣,那麼可以怎麼分才能既效率又公平呢?
第一種分法:安排一個人專門負責分蛋糕,但不久之後,大家發現這個人一直為自己分的最多,於是又換了一個人。結果,誰來負責來分,誰的蛋糕就最多。
第二種分法:安排一個分蛋糕,同時找一個人負責監督。起初的時候比較公平,後來執行者和監督者從權力制約演變成了權力合作!結果,每次他們兩人分的最多。
第三種分法:既然腐敗是不可避免的,索性大家輪流分吧。這就等於承認了每個人為自己多分的權力。雖然做到了是公平,但出現了多的吃不完,少的不夠吃的情況。結果,這樣下去每天都會造成浪費。
第四種分法: 透過民主的形式選舉出執行委員會和監督,形成一個民主與監督制約機制。公平基本是實現了,但是兩方對於分蛋糕的方案,經常意見不合。結果,效率低下分一次蛋糕要浪費大量時間。
第五種分法:還是每人輪流分蛋糕,不過負責分蛋糕的人要最後一個領蛋糕。這讓負責分蛋糕的人意識到,如果分的不平均的話,無疑會享受到那份最少的。結果,在這個方法下每個人都獲得了公平。
實際上,生活也是這樣。當涉及到效率與公平的問題時,即要考慮如何將蛋糕做大,還要思考如何更公平的分配。分蛋糕時每個人都在追求公平,但過於追求公平真的好嗎?分配的基礎是生產,如果沒有經濟的發展,公平也只是“共同貧窮”而已。所以,我們一直強調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最後,是否還有比第六種分蛋糕的方法呢?
建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