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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醫是什麼樣的?秦朝出現《封診式》,現今發現最早的檢驗書

《大唐女法醫》於近日上線,劇中,美女投身到這一事業中,在預告片的宣傳中,號稱該劇撲朔迷離的殺人案件、精彩絕倫的推理和大唐盛世的場景都讓人慾罷不能。

而網友的評論精彩紛呈,批評的聲音為數不少。

在中國古代,實際上的法醫是什麼樣呢?

其實,早在先秦時期就出現了職能明確的法醫,雖然發展還不完善,尚未達到後世的高度,但已形成清晰可辨的體系、方法和記錄。

1975 年,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秦簡《封診式》,它是現今世界上發現最早的法醫檢驗鑑定書格式或樣板。據考證,其年代約在公元前 252~221 年之間,相當於戰國末年。

其中一些現場的勘檢合情合理,記錄翔實,分析非常精彩,

記錄一:他殺現場屍體勘驗

謀殺

報案:某亭求盜甲報告:所轄某處有被殺、梳髻無名男子一名。即令令史某前往勘驗,令史某報告書:攜隸臣某隨甲前往勘驗,見男屍在某室,頭朝南,仰臥。額角有刃傷一所,背部兩處。皆縱向,長約四寸,寬約一寸,創口下陷似斧砍,腦髓由額部傷口流出伴有出血,汙染頭背及地面,範圍難以準確測量。身體他處完好。死者穿布禪、裙、襦各一件。上衣與背部傷口相對處有刃損兩處,該處上衣及中衣有血汙。屍體西有紅黑色秦綦履一雙,一離屍體六步,一離屍體十步;給男屍穿上,大小相符。土地堅硬無賊跡可查。男屍正當半年,膚色白皙,身高七尺一寸,髮長二尺,腹部有陳舊性灸瘢兩處。發現屍體處距某亭百步,距某裡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裙遮蓋屍體掩埋於某處,待命。上衣和鞋送往官府。傳訊甲、亭長及丙,是否知該男子何時死亡,是否聽到“有賊”的喊叫聲。

記錄二:縊死現場屍體勘驗

縊死

報案:某裡裡典甲報告:“里人士伍丙縊死家中,原因不明。”即令令史前往勘驗。令史報告書:與隸臣某隨甲及丙妻、女一同勘驗。丙屍懸於其家東屋北壁椽上,面向南。以拇指粗的麻繩纏繞頸項,向上吊於房緣,繞兩圈打結,餘端長二尺。頭離房緣兩尺,腳離地面二寸,頭背貼壁。舌出齊唇,二便流出並汙兩腳。解索,其口唇有氣出如嘆息狀。繩索壓跡呈椒鬱狀,不周項二寸,無其他兵刃、木、索痕跡。房椽粗一圍,長三尺。西側離土堆二尺,從土堆上可以懸繫繩索。土地堅硬無痕跡可查。繩長一丈,死者穿絲質單上衣、裙各一件,赤足。令甲及死者之女將丙尺抬到官府。

檢驗要先查痕跡,當單獨抵達發現屍體的處所,檢查繩索懸掛處,倘若有繩索的痕跡,再看舌出與不出,頭足所在,距地各多少距離,是否有二便遺出。然後解索,視口鼻是否有嘆氣樣呼氣,檢視繩索壓跡的椒鬱樣痕跡。透過繩套終端試脫頭,若能脫,解其衣,詳查全身、發內及二陰。舌不出,口鼻無嘆氣樣呼氣,繩索壓跡無椒鬱狀痕跡,繩套緊小不能脫頭,難定縊死。死後較久,口鼻或無嘆氣樣呼氣。自殺者必有緣故,問其同居者,查清其因。

記錄三:盜竊現場痕跡勘驗

穴盜

報案:某裡士伍乙來告:昨夜將棉□衣一件藏於側室,關好門後,與其妻睡在堂屋。今天早上起來開門取衣,發現有人已經挖穴通向房內,□衣被盜。不知道挖洞盜竊的是什麼人,有幾人,逃到哪裡。來告官。即令令史某前往檢視,捉捕盜賊。令史某報告書:隸臣某隨乙、典丁檢視乙失竊的房間。房間在乙家正房的東側,緊挨正房,南向有門。房間後有小堂,牆中央有一個新挖的洞,通向房內。洞的底面與地面齊平,上高二尺三寸,下寬二尺五寸,如豬洞。挖洞工具像是寬刃的鑿,鑿跡寬□寸大半寸。挖出的土在小堂上正對洞的地方散佈,賊由 9此處鑽入室內。室內與洞外的土上有膝、手的痕跡,各六處。處面的土上有秦綦履的痕跡四處,長一尺二寸。前部花紋密,長四寸,中部花紋稀,長五寸,跟部花紋密,長三寸。其跡似為舊鞋。室北有矮牆,高七尺,牆外就是巷子。北牆離小堂北約一丈,東牆離房間五步,上有新的損痕。像是足踩過的痕跡,無法測量寬度。小堂下和牆外土地堅硬,無法留痕追蹤,不知盜賊人數及逃往何處。

按照現代的偵查學理論,犯罪現場勘驗是偵查機關對犯罪場所及其遺留痕跡和相關物證進行的勘驗和調查, 目的是發現、收取犯罪痕跡和相關物證, 瞭解和研究嫌疑人實施犯罪的過程和案件性質, 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 為偵查和審判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犯罪現場勘驗一般包括犯罪現場實地勘查、犯罪現場調查訪問和現場勘驗資料整理三個方面。

而對照現代理論來看,秦朝的現場勘檢報告大體符合要求。如果按照學校講評的要求,至少可以給到及格的分數。可是,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現場勘檢,是在2000多年前完成的,缺乏先進的工具,也沒有完善的理論知道,完全依賴於當時人們的聰明才智、經驗積累,體現出他們的細心觀察和思維縝密。

劉海年先生在著作《戰國秦代法制管窺》裡集中介紹了《封診式》中的五個式例《賊死》、《經死》、《穴盜》、《癘》、《出子》,並歸納了現場勘查和法醫檢驗的五點規定:1)司法檢驗有專人負責;2)對專門問題由專門知識的人作出鑑定;3)注意痕跡檢驗;4)現場勘查認真細緻;5)檢驗時有家屬或基層負責人到場。

閆曉君在《出土文獻與古代司法史研究》中還列出了秦漢時期現場勘查檢驗人員的種類:令史、隸臣、隸妾、醫生、亭長遊徼、獸醫,前面三類都有在《封診式》中出現。

令史:本系掌文書令信之官。可是在秦代也經常被派出去勘查現場,逮捕罪犯。

牢隸臣與隸妾:牢隸臣與隸妾都是在衙門裡服勞役的男女囚犯,從事現場勘查時,由令史帶領,幹一些諸如測量傷口、痕跡、搬弄屍體等又贓又累的活,由於長期專職從事刑事檢驗,故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

關於現場勘查和法醫鑑定,吳福助先生對《封診式》中刑事勘查檢驗技術的評價是:“基本已能掌握現場勘察與法醫檢驗的一般規律與方法。”他所指的一般規律與方法,是依據郭延威先生在《淺析秦代的刑事檢驗制度》中歸納的七個具體方法④:1)懂得現場勘查必須及時進行;2)懂得現場勘查的初驗與複驗;3)懂得現場勘查先外後內、先粗後細,先靜後動的步驟與方法;4)對現場勘查痕跡勘查極細;5)透過現場勘驗提取犯罪證據;6)在檢驗屍體時已重視屍表的細節特徵;7)現場訪問的進行。

此外,從秦簡成功的記載和反映勘檢情況也可以看出,做一件事情,用心和不用心的結果截然不同。在條件極其簡陋的秦朝,技藝的傳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但勵精圖治的秦人就是可以做到幾乎完美的程度。所以,以現代標準看來顯得簡陋而不完善的勘檢,也能夠成為秦代刑事檢驗制度的法律根據。

〈參考〉

淺析秦代的刑事檢驗制度

中國古代法醫學發展史及相關文獻研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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