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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書中的顛覆性,這些內容改變了歷史,但它們的版本卻是. . .

1900年,在甘肅敦煌市(如今酒泉下轄縣級市)的莫高窟裡,道士王園籙發現了一個藏經洞,裡面藏有大量唐代人手寫的古籍,總數約三萬餘件,後來(1944年和1965年的考古發現)又陸續發現一系列唐代遺書,這些遺書被統稱為敦煌文書!

在敦煌文書中,除了經史子集這些傳統書籍之外,還有不少唐朝法律方面的史料,為了解唐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西北地區社會狀況提供了第一手資料,研究價值非常高。

而且,在敦煌文書中,有不少內容改寫了歷史,甚至具有顛覆性。更為重要的是,在敦煌這一個偏僻又彪悍(民族成分複雜)的地方,卻有著讓人難以想象的兩性關係開放現象,而當地當時人們對此卻還非常包容。所以,有學者研究之後感慨:難怪唐朝被稱為“髒唐”!

隨著歷史知識的普及,人們慢慢開始知道,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屬於“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男人可以納妾,但妻妾之間嫡庶分明,正妻只有一個。無論是禮教還是法律,都不允許有多個妻子存在。

唐高宗李治御批的《唐律疏議》解釋說:“妻者,齊也,一夫一妻,不刊之制”。所謂“不刊”,“刊”就是古代竹簡書寫有誤時的削除,不刊就是不準削除,不準更改之意。換言之,從法律層面強制規定了“一夫一妻制”,並且有“有妻更娶”、“以妻為妾”的懲處律文。

然而敦煌文書的出現,卻顛覆了歷史。在敦煌文書中,有一部分官方戶籍的記載,比如《唐天寶(唐玄宗年號)六載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中記載,47歲戶主程思楚有“妻馬”“妻常”“妻鄭”,兩個弟弟也各有兩個妻子,還有4戶人家雙妻並存。

總之,透過敦煌文書可以看到,當時一夫多妻的現象極為普遍,早已突破了法律界限,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可以想象一下,連偏僻的西北都普遍一夫多妻了,那麼唐朝其他地方呢?

以上是不遵守唐朝婚姻法律的現象,但也有遵守的,比如在離婚這件事上。大家都知道,古代女人沒有權力離婚,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只有男人才有權利離婚的“休妻”。但《唐律疏議·戶婚》中卻有“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核心就是夫妻可以“和離”,協商離婚。

唐朝這一條法律執行的如何呢?讓人汗顏的是,即便在偏僻的西北敦煌農村,唐朝離婚法律也能得到執行。

《年代不詳留盈放妻書》:先是“生前相守抱白頭,死後要同於黃土”,再說“何期二情稱怨,互角憎多”,最後“夫則任娶賢女”“妻則再嫁良媒”。

婚前海誓山盟,死後要“同於黃土”,但結婚之後抱怨太多,互相討厭,所以就在村老的見證之下,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各走各的陽關道,互不干擾,和如今戀愛、結婚、離婚的感情過程差不多。

其實,從“二情稱怨,互角憎多”,“妻則再嫁良媒”的介紹來看,唐朝女性也不是省油的燈,並非簡單的男人附庸,在婚姻中敢於表達,不像後來王朝的女性幾乎完全聽命於丈夫。

學者陳麗萍認為:“婚姻關係的自由度,往往折射出社會風氣與兩性關係的自由度!”敦煌文書中的記載,也印證了這一觀點。《敦煌鄉百姓康漢君狀》:康漢君的弟弟,竟是他父親死後“阿孃不知共誰相逢”。顯然,康漢君的母親“不守婦道”。

更為有趣的是,敦煌文書中還記載了一段:透過解夢,判斷妻子是否出軌,或者誘導妻子自吐真言的秘籍,猶如現在的網路情感文章一般。

《解夢書》《單方》等書中記載:“知婦人造事有外夫者,取牛足下土,著飲食中與婦人吃,時令夜間喚外夫名字”,“婦人別意,取白馬蹄中土,安婦人枕下,勿使人知,睡中自道姓名”!

另外還有“妻妾如何獲取丈夫歡心,男子如何取悅婦人,男女如何私通”的妙招。

“凡男欲求女婦私通,以庚子日,書女姓名封腹,不經旬日,必得”;“凡男欲求女私通,以庚子日書女姓名燒作灰,和酒服之,立即效驗”

可見,敦煌男人的情感世界是何等精彩,不僅想著勾引別人,還要防備妻子出軌。看到這一幕,大家有沒有熟悉感?

在西北偏僻之地敦煌,唐朝兩性關係就如此自由開放,放眼整個唐朝又是什麼樣呢?所以有學者認為,說唐朝“髒”一點都沒錯,古代王朝沒有能與之相比者。

或許,唐朝百姓是上行下效吧,看一看李世民、武則天、太平公主等人的“淫亂”行為,就不難理解唐朝百姓在這方面的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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