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快網

導航選單

一方過錯離婚不影響 另一方承擔孩子撫養費

編輯同志:我與趙某2014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由於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經常為瑣事吵架,男方甚至還對我拳腳相加。今年春節後,我與趙某協議離婚,對方表示願意撫養兒子,但要求我每月承擔撫養費1500元。請問我是否要承擔撫養費?

讀者:孫佳佳

孫佳佳讀者:現實中,即使夫妻一方有出軌、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人等重大過錯,在離婚時無過錯方也只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卻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是說,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一是客觀上無力支付,如因身體殘疾、無勞動能力、監獄服刑等原因,確實沒有能力撫養孩子。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的規定,經協議對方同意不再支付。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援。

【投稿、區域合作請郵件 資訊新報 3469887933#qq。com24小時內回覆。】

上一篇:海聯金匯還要震盪多久?
下一篇:拉黑一個熟人,需要多大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