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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事件看明星和“性”之間的是非曲直

首先,衝上熱搜的是吳亦凡被判有期徒刑13年!通報顯示,吳亦凡在2020年11月至12月間,先後醉酒侵犯三名女性;2018年7月1日,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淫亂。法院為了保護受害者,並未提及女性的資訊。

其實大家之前忘了一個更為火爆的新聞,那就是吳秀波事件!

這兩個事件其實有相似之處,但是結局卻差了十萬八千里!他們相似的地方是都某的閨密也在爆料她敲詐勒索!

她的行為遭到昔日閨蜜李恩的質疑

在這兩個事件當中,吳秀波把他的小三送進了監獄,而吳亦凡被送進了監獄!兩個事情為什麼會有如此之大的反差呢?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個罪,強姦罪!

大家來看一下,什麼叫做強姦罪,違背婦女意志,透過暴力脅迫手段與之發生性關係,為強姦罪,強姦多人的,輪姦的,強姦幼女的,要從重處罰!

那麼,什麼叫做違背婦女的意志呢?在吳亦凡案件當中表述的是,趁女性醉酒之際與之發生性關係。那什麼叫不違背婦女意志呢?也就是女方親口說我是願意的,我是自願的,那這個罪就無從談起!換句話說,如果讀某及其他受害人說我不是被強迫的,我是自願的,吳亦凡完全不用受此牢獄之災!但這個可能需要鉅額的資金!

在吳亦凡事件發生時,對方是否和吳亦凡私下溝通是否向吳亦凡索要過鉅額財物,我們都無從可知,但是這個案件的導火索確實是吳亦凡母親報警稱,被敲詐勒索!如果說證據確實充分的話,那幾名女性也要被判刑了!只不過鬧到最後要錢沒給,破釜沉舟,導致了一個兩敗俱傷的局面!現在很多網友也說都某敲詐勒索,如果有這個案件線索也可以報警,警察也會可以去偵查,如果確實構成此罪,她肯定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畢竟人血饅頭也不是這麼好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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