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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土地有什麼後果?

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重點整治,不僅僅能夠保障農民朋友的土地權益,也能夠提高農村的土地使用效率和農村土地的價值。那麼,

“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都有哪些表現形式呢?“非法佔用土地”要承擔什麼責任?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解析如下:

“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都有哪些表現形式呢?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以下行為都屬於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1)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的行為;(2)採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3)超過批准的數量多佔土地的行為;(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並拒不歸還的行為;(5)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非法佔用土地”要承擔什麼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行為人罰款。

在刑事責任方面,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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