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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關於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

關於收繳非法槍支彈藥

爆炸

物品

嚴厲打擊涉槍涉爆

違法

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

財產

安全,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全面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緝槍治爆專項行動,徹底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依法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槍支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等各類槍支(包括槍支主要零部件)及其彈藥,以及

炸藥

、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

二、嚴禁非法持有、

私藏槍支

、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在託運、寄遞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走私槍支、彈藥;嚴禁盜竊、搶劫、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三、違法犯罪人員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投案自首並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凡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六、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涉槍涉爆案件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重獎;窩藏、包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七、本通告所指槍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西鹹新區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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