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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這些陽臺包住的都是不是陽臺?有些合法行為可能是錯的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些我們日常見到的普遍行為,可能並不是合法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包陽臺。

平日裡,我們見到的陽臺,很多都是這樣包上的。

即使有一些原本交房時沒有包陽臺的小區,在業主入住一段時間後,也會參差不齊包上陽臺。

但是,最近有一個新聞,讓人有些意外:

今年3月,杭州艮北新城的某紅盤,物業將多名業主告上了法庭。

原本應該服務於業主的物業,竟然這麼“反骨”,將業主們告上了法庭,這是為什麼?

仔細一看,原來是業主們私包陽臺,引發了物業不滿,因此物業將業主們告上了法庭,讓他們進行拆除。

怎麼回事?我們常見的包陽臺,竟然不是合法的?

公眾號:

真叫盧俊

認認真真聊地產,實實在在談買房。

01

為了拆陽臺,物業使出百般手段

包陽臺,在我們看來,完全不是一件大事。但是,就這樣一件小事,物業就將業主們告上了法庭,真的是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其實,這件事,沒有那麼簡單。

杭州的這個小區,自從交房以來,就陷入了物業和業主們就包陽臺這件事互相掰扯的大難題上。

反反覆覆,一直沒有結果。

這個小區的樓盤定位高階,外立面設計的非常漂亮,有著當前區域第一外立面的稱號,是所在板塊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在最開始交房的時候,陽臺全部都是未包上的。但是在交房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有部分業主

私包陽臺

來自錢江晚報

看看這些被包上的陽臺,是不是很難看?

先是和業主們商量不要包陽臺之後,被業主們置之不理。

在去年9月的時候,物業又安排了“蜘蛛人”上門拆除,結果這一次,直接被業主剪斷了安全繩,差點造成了人身安全事故。

為了拆陽臺,物業把能用的手段都用過了,又不可能強行闖入業主家中從內拆除。

等到蜘蛛人這一手段也不行後,物業認識到了無法從情理和強制上來讓業主們“屈服”。為了拆除私包的陽臺,只能訴諸於法律,希望法院能夠強制執行。

物業在去年11月的時候,已經發了律師函讓業主拆除包好的陽臺了,依然有部分業主沒有拆除。

而對這些沒有拆除的業主們,

先是由住建部門進行調解。

在調解失敗後,物業才提起的訴訟,將業主們告上了法庭。

圖來自錢江晚報

可以看到物業對業主私包陽臺是循序漸進的:

發放律師函、調解、提起訴訟

;物業的態度展露無疑。

必須將陽臺拆除!如果不拆除,那就法庭見。

只是包陽臺這件事而已?值得將業主告上法庭嗎?這物業強硬的態度,讓人有些摸不著頭腦。

當然,這是有原因的。

02

不讓包陽臺,有理由嗎?

為什麼物業這麼強硬的不讓業主們包陽臺,甚至不惜於將業主們告上法庭?

明明物業是業主花錢請來維護小區正常運轉的,那麼

物業在包陽臺上面和業主糾結,是不是屬於多管閒事,並且權力和職責過界了?

這主要是因為在交房初期,該小區的業主就和物業簽過《臨時管理公約》的,上面明確寫了:

不允許業主封閉陽臺或露臺

來自錢江晚報

那些私包陽臺的業主,明顯違反了條例裡的這一點,因此物業也就有了資格去要求業主不要違規。

03

業主有合法處置權嗎?

物業為了安全、管理的角度不讓包陽臺,能夠理解,但是如果業主不是非法搭建,沒有改變樓整體建築的話,物業真的有權力阻止業主嗎?

說到底,物業是為了服務業主的,而不是為了管控業主的,所以這個界限到底在哪裡,到底有沒有法律法規的支援?

業主自己買的房子,難道就沒有合法處置權?

實際上,從法規上來講,包陽臺確實是違規行為。

我們來先看一下物權法: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看到沒,專有部分享有權利。

但是普通的陽臺分為兩種,一種是內陽臺,另一種則是外陽臺。

圖來自於餘杭鼎盛裝飾

內陽臺和外陽臺不太一樣,外陽臺屬於延伸出來懸掛的,而內陽臺是與本身建築為一體的。

在購房時,

內陽臺是按照全面積計算的,屬於業主所有的

,這樣的情況下,業主自然有產權對陽臺進行處理。

外陽臺則不是,它的產權面積只算一半

,也就是說另一半不算是業主所有的。如果是這種情況,物業是自然有權要求業主不要包陽臺的。

這也是有條例支援的,《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約定,

戶外牆面是物業共用部位

。因此,如果有業主擅自“包陽臺”,那確實違反了條例。

我們可以看到,杭州的這個小區,它的陽臺是外陽臺,不屬於業主100%擁有產權的,因此這種私包陽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的物業管理條例。

目前物業在起訴中,等到開庭後,業主一定會敗訴的。

這也是有前例的。

2018年,餘杭萬家名城小區有位業主私包陽臺,在溝通不成的情況下,小區的濱江物業聯絡了城管執法部門和社群,強制拆除了業主私包的陽臺後,被業主起訴到了法院。

業主一審、二審均敗訴。在起訴過程中,業主重新包了陽臺,但敗訴後被法院強制拆除。

2019年,杭州一名小區業主私包的陽臺被物業強拆,業主起訴物業要求賠償6000元的損失,然而,法院的一審二審均支援了物業的行為,判業主敗訴。

而且還有一點,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

在私包陽臺後,整個小區如果因為外立面的原因,而造成貶值,那也是不行的。

這是從業主的角度上來講,業主對於產權僅有一半的陽臺,是沒有全面的處置權的,因此不可以私包陽臺。

而站在物業的角度上,物業算不算是過度使用權力?

業主和物業簽署的《物業管理條例》,是有法律依據的,當時簽署了承諾不包陽臺後,等於默認了這個合同,不能中途反悔違約。

物業不算是過度使用權力,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內容。

這一點也是得到法院支援的。

04

包陽臺的危害有多大

其實,

包陽臺也有很大的危害。

首先一點,有的人包陽臺了,有的人不包陽臺,會使得整體的外立面雜亂,不夠美觀,

影響所在樓盤的整體形象

這是大部分開發商所屬的物業不願意看到的,

會影響他們後續開發產品的形象

外立面難看,對價格的影響是次要的,更為主要的是,

會影響這個物業公司的口碑

,讓人將不作為的帽子扣在物業身上。這對物業的口碑和形象傷害是巨大的。

第二點,包陽臺的材料,不一定符合建築標準,很多和原有的建築是不匹配的。如果存在質量問題,

對安全是一個很大的隱患

這可不是瞎說,2020年8月,颱風“黑格比”過境,浙江台州一住戶起身檢視房屋東側陽臺窗戶時墜亡。

當地官方通報稱,此次颱風持續時間久、風力強,最大瞬時風力達十六級,而該住戶家由開放式陽臺改造而成的封閉式陽臺窗戶牢固度不夠,造成了門窗損壞。

強颱風在很多地方不是小機率事件,雖然說直接刮掉陽臺算少見,但是經常會有刮掉陽臺上的玻璃的情況。

一方面對業主自身的住宅有害,另一方面也會給樓下的人和設施造成損壞,給小區帶來了極大的不安全性。

即使是沒有強風到訪的內陸地區,包陽臺也不是完全無害。

在包陽臺的過程中,

也可能會對整個建築體造成損害

,比如破壞保溫層等等,而且後續是很難進行維修的。

因此,對於物業來說,當然是不支援業主包陽臺了。

尤其是很多開發商都會在交房時、物業入駐時簽署相關條例,裡面往往會標明不得包陽臺。

除非是大部分業主都有包陽臺的需求,以及開發商有過打算,這樣才可能會進行統一包陽臺。

05

杭州的這個小區,是一個高階改善型小區,因此,包陽臺不算是普遍現象。大部分業主不支援包陽臺的情況下,最後那些個別包陽臺的業主,只能拆除陽臺。

但是,很多小戶型的業主,即使在當時簽署了有關物業管理的相關條約,他們也是想要包陽臺的。

畢竟在2006年的時候,曾經出臺了一個“90/70”政策。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

因此,在這之後開盤的專案,90平及以下戶型佔據了新房的大部分市場。

對於很多

小戶型業主

來說,包了陽臺,不僅僅是為了安全、防塵等方面來考慮,

而是實打實的想要多一點面積

對於包陽臺這種現象,確實是大量存在的。

然而,

存在,不代表合理。

買房的時候,就該跟物業溝通是否允許,如果不允許的話,是不應該違反合同,避免被物業告上法庭。

那麼,對於包陽臺,你會不會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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