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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遺囑普法:遺囑的固定載體,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

一、《民法典》新增的錄影遺囑

隨著對遺囑普法系列連續幾天的介紹,相信大家也能逐漸地認識到,其實遺囑無非是兩個層面,一是遺囑實質上的內容,符合“遺囑自由”和內容合法性原則;另外一個即遺囑的形式,透過一個法律認可的“容器”來承載和固定,例如我們之前介紹到的自書、代書、列印等。

那麼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規定的遺囑固定“載體”也逐漸跟上時代的步伐而新增。隨著影音錄製工具的普及,例如電腦、手機、錄音筆等,藉助這些工具,人們可以很方便地來對遺囑內容進行固定和記載。之前的《繼承法》有對錄音遺囑的規定,那麼這次的《民法典》在第1137條也新確立了錄影遺囑。今天我們就一併對錄音錄影遺囑這兩個法定遺囑形式為大家介紹,在訂立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的法律要點?從而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二、《民法典》對錄音錄影遺囑的規定

首先我們透過對比《繼承法》和《民法典》的方式,來了解對錄音遺囑有哪些變化?錄影遺囑又是怎麼規定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綜上可知,首先,整體上透過對《繼承法》法定遺囑形式的分解,將之前的錄音遺囑和新增的錄影遺囑歸在《民法典》中同一條文,並使用同樣的形式要求;其次,對於具體的形式要求,也是吸取了常年的司法實踐中在認定錄音遺囑的經驗,增加了“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這一具體的形式要求。

三、訂立錄音錄影遺囑的6個法律形式要點

雖然有了進一步的細化,錄音錄影遺囑形式看起來也非常方便進行操作,但對於錄音遺囑,透過我們對法院判決的檢索以及我們自己的實踐,發現確實出現大量的錄音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例如沒有儲存好原件、錄音不完整、缺少見證人、見證人不適格等等。

而對於錄影遺囑,雖然目前還沒有司法實踐,但其形式上和錄音高度類似,可以共同參考以往經驗。當然我們林教頭私人律師團隊也會持續關注錄影遺囑的具體實施情況和法院認定的要旨,後續為大家做好更新。

下面就由我們林教頭養老行業律師團隊根據對司法實踐中判例的研究及經驗,綜合就錄音錄影遺囑的形式要點提示如下:

1。需要立遺囑人在錄音和錄影中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確保錄音錄影的完整,即“有頭有尾”;

2。必須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需要全程參與錄製,注意《民法典》對見證人的排除規定,保證見證人的有效性;

3。錄音、錄影開始時,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個人資訊;在錄音錄影的最後,也要再次體現見證人的聲音或畫面;

4。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必須說明製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

5。錄音、錄影製作完畢,應當密封儲存,並在封面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然後交遺囑人或見證人保管;

6。遺囑生效後,由見證人及繼承人到場並檢驗封條的完好情況。

以上是對錄音錄影遺囑的形式要點為大家做的分享,如果是正式使用,還是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更為妥當。如還需瞭解遺囑的內容,可以參考林教頭普法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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