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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相親不到半月閃婚,前妻要26萬彩禮,小夥卻說:相愛就是簡單!

江西張先生32歲,相親認識了24歲的小潘,不到一個月兩人就閃婚了。可是僅僅半個月之後,小潘就鬧著要離婚。

原因是小潘認為張先生生活習慣非常差,自己無法忍受。這正是應了那句歌詞:“相愛總是簡單,相處太難!”

張先生試圖挽回,但小潘堅決不同意,於是只能答應離婚,畢竟有種愛叫放手。

兩人在民政部門辦了離婚登記之後,小潘本以為自己徹底解脫了。

沒想到幾天後前夫張先生找上門來了,他想要回26萬元彩禮錢,這是他辛辛苦苦打工十幾年攢下的。

但是小潘的家人覺得,張先生這種行為簡直不可理喻。

站在小潘家人的角度,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小潘收受彩禮之後已經履行了與張先生結婚的承諾。離婚是因為小兩口實在過不下去,憑什麼退回彩禮?

近些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某些地區彩禮的價格也跟著水漲船高,甚至出現了相互攀比的現象,尤其是農村地區。這無疑讓許多年輕人對婚姻產生了恐懼,極大地降低了對愛情的美好憧憬。

這到底是愛情,還是買賣?

但是有多少人的父母敢拍著胸脯說:“我兒子那麼優秀,不給彩禮也得嫁。”

不管內心怎麼想的,終究要面對現實,彩禮或多或少,終究是逃不過的。尤其是年輕人,抱怨過後,依舊要拼命工作,努力攢錢。

希望有越來越多的男方父母能夠有底氣說出“我兒子那麼優秀,不給彩禮也得嫁”。

但是回到張先生的問題,像他這樣閃婚閃離的,能夠要回彩禮嗎?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彩禮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男方無權要求返還。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有些情況下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具體到張先生這個案例,顯然前面兩條他都不具備。

小潘收受彩禮之後,與他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合法夫妻,並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

那麼第三條呢?張先生的情況是否符合?

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所以,返還彩禮的3個法定條件張先生都不滿足,小潘無需返還彩禮。

《民法典》已經正式施行了,《婚姻法》等9部現行法律都將同時廢止,相關的法條《民法典》都有涵蓋,並做出了相應的修改和增加。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就有如下變動,需要大家注意:

【1】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2】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

【4】優良家風。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5】夫妻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之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並有權請求賠償。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包含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等,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它不僅僅是律師需要關注的法律條例,更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作為一個新時代合格公民,我們有義務熟讀《民法典》的各項規定,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權利的邊界,以確保自己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建議每一家都備上一本,閒來無事的時候翻上一翻,及時瞭解更多跟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常識,才能幫助我們減少生活中的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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