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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奇葩學生要求及格,家長竟然這樣做!這樣的教育不合理

今天,在上海某原985高校任教的一位大學同學發了如上朋友圈,簡言之就是某學生卷面分極低,要求老師把平時成績打成滿分以讓自己及格,並揚言如不給及格就要跳樓,在遭到拒絕後學生家長又打過電話來要求給自己的孩子及格,理由是孩子抑鬱,如不給孩子及格,開學後就在我這位大學同學面前跳樓。誰料到,我這位同學雖然是位女士,但骨子裡有山東人軟硬不吃的骨氣,直接提交了成績並歡迎學生及其家長去學校各部分反映。

這樣的學生和家長還真的是奇葩兩朵各表一枝。有時候鬧一鬧、要挾要挾的確管用,但如果我們的教育、我們的教師被無理取鬧和要挾裹挾,我們還怎麼保證初心、保證教育的本來面目?

“一哭二鬧三上吊”這句話最早在晚清小說中開始出現,是撒潑耍賴的常用手段。在晚清時期樓不甚高,一般大戶人家的樓房也不過二層,所以如果選擇跳樓其震懾力不夠;而古代化工業不發達,尤其是農藥技術尚未發展,所以一般也不會選擇喝藥,有點砒霜也都讓隔壁王婆買走了;而且古人不太重視心理疾病,要撒潑耍賴說“你若不從我,我就抑鬱給你看”,估計也沒人信吶。然而,時代發展了,樓高了、農藥也有了而且品種還挺多樣、人比以前也容易抑鬱了而且更精神了……不對,是神經了。所以,撒潑耍賴的手段也升級了。

但是,這個撒潑耍賴有的時候好使,有的時候呢,可能就不好使,比如下面這位。

第一次效果還不錯,但是故伎重演效果就不理想了。

這真是用最溫柔的聲音說出最決絕的話啊。

還有更狠的。

裹挾教師是行不通的。而且應該賦予教師合法的懲戒權。

日前,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教育部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並規定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但是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具體如何實施,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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