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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和“縣令”一字之差,意義卻是天差地別

我們都知道國家建立必然依靠政治官僚體系維持著,不然諾大的國家單單透過在京城官員維持治理是不可能的。

官僚體系就好像我們日常生活所接觸公司體系一樣,層層管理這樣才可以讓一個巨大的公司運轉。我們常在電視劇看到“知縣”和“縣令”他們又是怎麼區分的呢?兩人職務負責什麼的呢

中國古代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就是縣衙了。春秋戰國時期,只有縣的行政區域,都是統一有國君統領。縣衙作為最低一級的行政部門可以追溯到秦朝完善的。

秦朝之前還是分封制,雖然有縣的出現,但沒有完全解決官僚制度上的問題容易導致分裂。秦朝大一統之後為了更好的管理國土。

秦始皇是經歷分封制過來的人,深深知道分封制的害處,於是廢除分封制建立郡縣制,所有土地都是由朝廷管理。既然設定了郡縣制,必然就有郡的長官和縣的長官,所以縣長就是這樣出現了,縣長便是知縣的原型。

既然按照郡縣來劃分行政區,如果縣的人口經過幾年的繁衍達到上萬之中,那時候秦朝就稱該縣的長官為縣令,以後人口少就稱為縣長。

這樣就很好地理解縣長是郡守的下屬,郡守負責統領各縣。那“知縣”是怎麼產生的呢?又和“縣令”有什麼關係?兩人誰的職位更加高的呢?

“知縣”最早出現在唐朝,由於多年的征戰導致人口數量急劇減少,縣令職務更是缺少人員。唐朝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於是在朝中挑選出能人異士前往地方擔任縣令。縣令便是當時一方的土皇帝,為何?

在沒有知縣這個職務之時,縣令負責地方的日常事務,還有地方兵員的管理,就是因為縣令的權力過大。朝廷害怕地方縣令就此暗自發展自身力量,演變成地方割據一方的情況。

在“縣令”的基礎上加上了“知縣”的職位,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地方割據為王的事情發生。“知縣”設立之後擁有地方的軍事權和政權,而且縣令只是負責一些民生相關的事情,兩人相互制衡。

可這是治標不治本的,如果“知縣”和“縣令”相互勾結的呢?兩人狼狽為奸又怎麼辦的呢?這就是古代官僚體系的缺陷,並沒有完全解決問題的根源。

歷史上有不少這樣相互勾結的事情發生,地方官員和中央官員相互勾結,貪汙腐敗搞到民不聊生。雖然說“知縣”是朝廷委派出去的,但是作為中央的人,長期在地方工作,難免會和地方官員有所接觸,時間久了便慢慢可以脫離中央的控制,自己更是可能在此地方洛地生根了。

“知縣”和“縣令”兩人屬於上下級的關係,可是“縣令”屬於五品官員,每年俸祿高達七百石。相比“知縣”那就慘咯,知縣只是七品官員,俸祿更是少得可憐,只有三百石不足。

“知縣”的權力上大於“縣令”,但是官職和俸祿遠不及縣令,這是為何的呢?面對如此不平等的制度,知縣們在地方工作難免會以公謀私啊,一個小小的縣令的日子都比我過得好,我權力大過他卻收入比他少,實在不公平。

“縣令”對於“知縣”還是俯首稱臣的,對於這位中央派來官員,身後代表是中央,只要能討好“知縣”說不定自己官場一路高升加官進爵不成問題。

權力能帶來財富,許多知縣雖然職位不高,但是意外之外倒是挺多的,他們也不會很在意自己的俸祿。“知縣”的所擁有的的權力大,更是擔負的責任也大,朝廷挑選“知縣”的時候更是嚴厲,深怕知縣和縣令相互勾結胡作非為。

總結:我國古代作為封建社會,財富在權力面前一文不值,權力可以帶來無數的財富,但是財富不一定可以為自己帶來權力。“知縣”和“縣令”兩個職位,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待遇和官職都相差甚遠。可是看出古代官僚系統的漏洞,這個漏洞又有多少人鑽了呢?殘害了多少百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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