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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為什麼要把法、術、勢的相互重合?韓非政治思想的全部都有哪些

法、術、勢因為並非韓非原創,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衝突和矛盾,它們既有相互重合的地方,又有相互衝突的地方,而且又不能代表韓非政治思想的全部。

要了解法、術、勢的相互重合,就必須要先了解法、術、勢的內容。法和術的含義一向比較明確,法就是圖書之法,是法令法規,官府透過法來對人民進行管理,賞善罰惡;術就是陰謀權術,君主透過術來對群臣進行管理,賞功罰奸;法和術都有一定的特點。

法就是普通意義上的法令,韓非的法是有一些特點的:

法主要是由臣下執行的,管理的主要物件是民眾;

法是要讓民眾普遍瞭解知道的;

法的主要內容是賞善罰惡,鼓勵民眾為君主和國家服務,懲罰與國家和君主的利益相違背的行為。

術是“藏之於胸中”的,是君主掌控群臣的種種方法,它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參觀之術,二是任驗之術。“必罰”和“賞譽”都是這方面的內容,要用賞罰規範群臣的行為,讓臣下為君主的利益服務,除此之外術治還有君主要因能授官,並讓臣下一人不兼兩官,一官不兼兩事等內容。

勢這個東西實際上包含著無數不同的東西,“勝眾之資也”,勢是君主所有,而普通人所不及的,這樣勢是什麼就呼之欲出了。

勢就是君主地位所帶來的威權,威是掌控軍隊所帶來的威勢,權是掌控財富所帶來的權勢,他們在君主的掌控下代表著權力、財富可以衍生的無窮無盡的東西。

正是因為勢是物,所以可以像國家一樣以術御之,而且正與韓非給民的職能耕戰相對應,君主要求民做的,正是增加自己威權的事情。如果

是威權的話,那麼勢治的含義就很明確了。

韓非所強調的是人設之勢,那麼勢治就不是簡單的高下相傾了,而是君主利用自己的威權,管理國家,是君主利用自己所擁有,而別人所沒有的威權,利用人普遍存在的趨利避害之情,設定人為的利害,這就是人設之勢,所以勢治就是用賞罰治理國家,這就是勢治在韓非思想中的含義。

法、術、勢三者有一個共同之處

它們都要透過賞罰才能發揮作用。勢治本身就是君主設立賞罰,用賞罰治理國家;法治是君主制定的,主要是臣下執行的,在一部分臣下和所有民眾範圍內的賞罰;術治是君主使用的,在群臣範圍內的賞罰。

雖然術還包括參觀之術,但是參觀之術並不能直接對臣下進行管理,無論參觀之術多麼複雜,它都只是瞭解群臣實情的一種手段,而不能直接對群臣進行管理,所以術治的核心還是任驗之術。

這樣看來,法、術、勢內容是一致的,都是用賞罰管理國家;代表的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君主的利益,他們只是使用的物件不同,而其實質卻是一致的。既然實質是一樣的,其實用一個賞罰就能對法治、術治、勢治進行概括了。

法、術、勢都不是韓非首創,而是他對前代法家的繼承,這就導致韓非的法、術、勢思想存在種種矛盾,不能達到完全統一。這種矛盾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法、術、勢的使用範圍在《韓非子》一書中是存在矛盾的;二是法、術、勢的內容本身就存在矛盾。

術和勢的範圍和概念也應該以韓非書中總結性的、較明確的語句為準,而不是以韓非經常法、術並列或是法、勢,術、勢並列的章句為準。

這樣選擇是有原因的,因為韓非的法治思想一定與當時的時代現狀緊密相連的,而且秦國統一六國後一定程度上實踐了韓非的思想,如焚書坑儒,所以我們可以透過秦代的律法內容瞭解韓非法治的範圍。

而秦代的律法是有所儲存的,從目前出土的秦代法律文獻來看,律法分為四大類別:民政、食貨、兵、刑,而沒有對群臣進行管理的專門律法,所以韓非所指的法治,應用的範圍應該是民眾。

至於官吏觸犯法律被責罰時,官吏不是作為君主的臣子身份受到處罰的,而是作為執法者治下民眾的身份受到處罰。

所以法律具有普適性的同時,君主又能單獨用術來管理官吏,只有這樣,韓非思想中法、術適用範圍的矛盾才可以化解。

正是因為法術勢之間存在種種矛盾,所以再用法術勢為突破來說明《韓非子》是有問題的,需要尋找新的突破口,分、必、情、實就是這種嘗試的產物,它們與法術勢也有著緊密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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