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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課堂|她用這種協議讓出軌的丈夫一無所有?

小青最近剛剛參加完一個朋友的婚禮,她的丈夫在婚禮上做了這樣的保證:

保證書一、堅持老婆的絕對領導。家裡老婆永遠是第一位,孩子第二位,小狗第三位,我第四位。二、認真執行“四子”原則,對老婆像孫子,對岳母像孝子,吃飯像蚊子,幹活像驢子。三、愛護老婆,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笑臉迎送冷麵孔”。四、誠心接受老婆感情上的獨裁,“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尤其不能跟陌生女人說話。問路的老太太除外。五、堅持工資獎金全部上繳制度。不塗改工資條,不在衣櫃裡藏錢但每月可以申請領取500元零花錢。

這樣的場景在很多人的婚禮儀式中都會出現,每當出現這樣的環節大家總會相視一笑,並不會把協議當真。但是另外一種協議近年來逐漸開始在新婚夫妻間流行起來,夫妻雙方通常會約定:如果一方出軌,則淨身出戶,所有的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這種契約被稱為忠誠協議。小青的一個朋友就和她的丈夫簽訂了這種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的作用聽起來是不是很棒?如果對方出軌,就讓他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票子、狗子都不給他留,簡直是一無所有!想想就有點小激動,正在看文章的你會不會也想籤一個忠誠協議來給自己增加一些保障?

咳,理想很美好,現實很骨感。小青溫馨提示:忠誠協議雖好,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它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下面就由小青給大家細細道來:

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關於忠誠協議是否有效這個問題,目前在法律界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持贊同觀點的一方認為:

夫妻雙方是平等的關係,雙方基於自願、平等、友好的原則達成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道德的約束,兩人之間的協議就應該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中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忠誠協議是雙方為保全之後的婚姻所共同協商所作出的努力,使雙方對出軌持謹慎態度,加強了婚姻的穩定性,有利於社會和諧、家庭和睦。因而,忠誠協議應當是有效的。

持反對意見的一方則認為:

《民法典》雖然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忠誠義務,但這種義務更多的是一種法律上的價值導向而非一種強行性的規範。

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更多的是道德調整的範疇,違反忠誠義務更應當由道德來譴責而非法律。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無疑是利用法律進行道德審判的行為,是對公民隱私權、人格權、人身權利的侵犯。因而,忠誠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小青認為:

在《民法典》頒佈前,最高法院內部對於忠誠協議的效力也存在不同聲音。

而在

《民法典》出臺後,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民法典條文理解與適用》中認為:1.此類協議乃自然之債,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法院以不予受理為宜。2.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其他法定條款,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等行為,或與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據其他法定條款和《婚姻法》第4條,合併提起訴訟。此時似乎暗示可在裁判時參考忠誠協議予以酌情考慮。

這似乎是對兩方觀點進行了折衷,即不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但會在裁判中予以考慮。

各地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態度

學界為忠誠協議的效力吵翻了天,全國不同地區的法院,對於忠誠協議效力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完全認可協議的效力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2020)滬0115民初46816號案件中認為:該內容是雙方在平等自願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故該協議內容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現被告確實存在婚內出軌的過錯行為,且被告自認2019年3月因原告在上海徐涇地區抓被告與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向徐涇派出所報警事件後離家至今。故原告據此主張婚姻過錯賠償金即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也有類似認定。在(2019)川01民終107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雙方均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簽訂的《婚內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無證據證明存在受脅迫、受欺詐、顯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過錯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了上述協議約定,故應按上述協議約定承擔“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將自願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的後果。

完全不認可協議效力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在(2019)渝0116民初13421號案件中認為:忠誠協議應當正式、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同時協議條文在不違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情況下應當使雙方知曉違背忠誠義務的具體情況以及違背忠誠義務具體不利後果,從而引起雙方足夠的重視,避免產生目的和認識的分歧。本案中,被告出具的保證書從內容看僅原則性表述,無詳實的行為界定和財產情況,可以看出該保證書是為穩定雙方婚姻而出具,不能以此作為離婚後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故原告提出被告違背忠誠義務,根據其出具的保證書不應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不認可效力,但照顧無過錯方

2019年江蘇法院公佈的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與馬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雙方關於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法院不予認可,但考慮到過錯方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

如何簽署一份有效的忠誠協議

透過對大量的法律法規以及案例進行分析,小青總結出來幾個關於忠誠協議效力的要點。

協議要點

1。忠誠協議的簽訂要以

雙方自願為

前提。

如果在捉姦現場簽訂這樣的協議,尤其還曾存在報警等情況的,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過錯方系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導致協議無效。

2。忠誠協議的雙方應當是合法的夫妻。

忠誠協議中所涉及到的忠誠義務的來源應當是夫妻關係,如果協議的雙方未結婚,那麼雙方間的忠誠義務更多的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

3。協議的內容應當只涉及財產權利。

忠誠協議的違約責任應當僅限於財產權利如賠償責任、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等,不得涉及離婚自由的權利、子女的撫養權、探望權等等人身權利。忠誠協議中一旦出現涉及人身權利的條款,該部分條款必然無效。

4。忠誠義務的履行應當公平。

作為合同的一種,忠誠協議的訂立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正義原則,這就要求忠誠協議不能片面地擴大一方權利縮小另一方義務,協議中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應當是對協議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5。忠誠協議的內容應當合理。

內容的合理可以分為忠誠義務的內容合理和違約責任的合理。忠誠協議的違約責任需要以一方的不忠行為為前提,而該不忠行為的定義應當合理,假定某忠誠協議將禁止與異性發生講話作為忠誠義務的內容,那麼該忠誠義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違約責任的合理性則要求忠誠協議中所規定的違約責任的大小與過錯行為的嚴重性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

6.對忠誠協議進行公證。

簽署公證協議後對其進行公證可以很大程度上增加其效力,有了公證機關的背書,忠誠協議在後續的訴訟中很大可能會被認可。

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在當今的法律界依然沒有形成通說,在簽訂忠誠協議的時候做到上述四個要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協議被認定為無效。

但是於此同時,我們需要時刻記住的是:

忠誠協議雖然能一定程度上使雙方對出軌持更加謹慎的態度,增強婚姻的穩定性。

但是婚姻終究還是需要以夫妻雙方的感情為基礎,僅僅靠一紙協議並不能使夫妻雙方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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