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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也不一定簡單!這些事情你必須知道!

前幾天,我們接到一個有關離婚方面的諮詢,諮詢內容如下:“我和媳婦分居三年了,聽一些人說,這種算自動離婚,不知道這樣真的算夫妻關係自動解除嗎?”關於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真相:即使你分居滿五十年,也不會自動離婚,就如你和他人同居五十年(1994年2月1日後的同居不會被承認為事實婚姻),也無法自動結婚,是一個道理。

不過,法律上有一個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定年限,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的規定。但是,分居滿兩年申請訴訟離婚也並沒有想的那麼簡單,下面我們以一起來看一下詳細規定吧。

一、分居幾年可以離婚

《民法典》婚姻編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依法判決離婚(並非應當):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婚姻法規定為2年,適用婚姻法規定)。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夫妻分居滿2年的,可以提出離婚。夫妻一方離婚離婚後,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分居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後,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後,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

夫妻分居滿2年可以提出離婚,但是夫妻離婚時,法院也要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應該准予其離婚。但是小編還要提醒大家,要證明夫妻雙方分居一定要有證據才行,否則法官是不會採信當事人的說法的。要是你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三、分居協議離婚程式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四、分居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就只有透過法院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須經過下面三個程式: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 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有人質疑不是說夫妻分居2年的就可以離婚嗎?法律確實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前提是夫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這裡的離婚也不能是自動結束婚姻關係。而是必須要透過協議方式或訴訟方式,才可以達到離婚的目的。文章由鉑晟法律整理而成,僅供學習交流。

如您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向鉑晟法律線上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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