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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朋友借款60萬,他把借條上的借條寫成了這是要幹嘛?

張三是承包工程的小老闆,平時資金流動較大,李四是普通的上班族,收入雖少但勝在穩定。兩人原本是一對無話不談的好兄弟,最近卻因為一場官司分道揚鑣。

今年5月,張三因為承包工程需要資金,向朋友王五借款60萬元,因數額較大,王五提出要找人擔保,張三就拿著列印好的借條找到了李四。張三拍著胸脯保證,60萬隻借兩個月,等另一個工程的工程款發放了馬上就能還錢。李四看借條上確實寫清楚了借期兩個月,考慮到張三的經濟實力和兩人的哥們兒關係,就二話不說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按印。當然,李四也留了個心眼兒,告訴張三既然借期兩個月,那自己也只擔保兩個月,張三表示絕對沒有問題。於是,李四在簽名後添上了“擔保兩個月”的字樣。

後來,張三告訴李四,王五拿到借條後就轉賬了60萬,自己馬上就能大展拳腳好好打拼一番了。

兩個月的借期很快到了,李四想著自己幫張三擔保的60萬,心裡隱隱有些不安,也不知道張三按期還錢了沒有,於是撥通了張三的電話。誰知電話那頭只有冷冰冰的提示音:您撥打的電話暫時無人接聽。

慌了神的李四立馬到張三家找人,去了幾次卻都是大門緊閉,後來鄰居告知,張三半個月前就出遠門了。李四聯絡了雙方共同的朋友,朋友都表示很久沒有見過張三,聽說工程欠款跑路了。李四感覺自己攤上了大事,心裡拔涼拔涼的。

果然,過了沒幾天,李四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王五已經起訴到法院,以保證合同糾紛為由,要求李四代張三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借款利息、律師代理費等共計70餘萬元。

擔保期究竟是兩個月還是兩年?

庭審中,李四對於王五起訴的基本事實均無異議,但認為當時張三隻借兩個月,自己也只擔保兩個月,並且張三也是同意的。

原告王五卻有不同的說辭,借條上明明列印清楚了擔保期為兩年,李四在借條擔保人處自行新增“擔保兩個月”沒有經過王五的同意,現在張三下落不明,李四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律師費。

法院審理認為,張三經李四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向王五借款的事實,有借條、轉賬憑證為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法律規定,張三作為債務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王五可以要求債務人張三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李四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擔保期間的爭議,李四辯稱擔保期間只有兩個月,已經在借條上註明,但王五沒有認可,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所以,李四仍應按照借條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兩年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即便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兩年,根據法律規定,王五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也即借款7月到期,在次年1月之前,王五仍然可以要求李四承擔保證責任。因為雙方在借條中已經約定了借款利息、律師費的承擔等內容,且經審查王五主張的利息、律師費均沒有超出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最終法院判決李四代張三歸還王五借款本金60萬元,並支付利息、律師代理費10餘萬元。

當然,李四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依法有權向債務人張三追償。只是張三目前下落不明,李四的“冤枉錢”不知要何時才能拿回!

擔保務必需謹慎!

近年來,隨著經濟水平、消費能力的提升,公民個人之間的擔保借款行為屢見不鮮,由此引發的保證合同糾紛案件也呈逐年增長之勢。很多老百姓在提供擔保時,往往審查不嚴,只是簡單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殊不知法律對於保證方式、保證範圍、保證期間,有著嚴格的規定,等到被追究保證責任時才發現擔保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悔不當初但為時已晚。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提供擔保前務必要謹慎,一要嚴格審查核實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二要仔細看清借條中關於保證責任的約定,否則往往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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