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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車出事故,能否減輕賠償責任?“好意同乘”這樣認定

在外聚會後,小王搭乘小劉駕駛的車輛回家,未料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小劉負全責。由於雙方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小王將小劉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小王表示小劉是好心同意其搭乘車輛,因此同意降低小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小劉同意賠償小王相關損失並當庭履行完畢,小王撤回了起訴。

小王訴稱,其與小劉在外聚會後,搭乘小劉駕駛的車輛回家,途中小劉駕駛車輛與路緣碰撞,造成其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小王因本次事故產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護理用品費、後續治療費共計83015。14元,因小劉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小王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劉表示是小王自主搭乘其駕駛車輛,自己也出於好意同意小王搭乘,不料卻發生了交通事故,希望能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法官核對了雙方的證據,釋明瞭舉證責任及民法典關於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小王表示小劉也是好心同意其搭乘車輛,因此同意降低小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小劉表示雖然後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發生,但願意一次性解決本次糾紛。

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當庭履行後小王撤回了起訴。

法官介紹,“好意同乘”俗稱搭便車,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所駕車輛的非營執行為。這種不以營利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值得提倡和鼓勵。

民法典對此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明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為好意駕駛人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案中,雖然本次事故經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但小劉無償搭載小王系“好意同乘”行為,且小劉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小劉的賠償責任。

法官特別指出,“好意同乘”適用於非營運機動車。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巡遊出租汽車、網約車等營運車輛,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另外,機動車基於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例如商場、超市為促進經營提供的班車等,也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其次,無償搭乘是關鍵。機動車駕駛人並非以盈利為目的,搭乘人也未向機動車駕駛人支付報酬,方可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對於某些出於朋友關係而請客吃飯、自願承擔部分油費路費等情形,雖然搭乘人也支付了一部分費用,但機動車駕駛人一方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仍可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並且,機動車使用人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的,也不能適用該條法律規定而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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