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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鋒|消費者簽字不是商家的“免責金牌”

商家的“簽字免責”都是徒勞的障眼法。商家只有守牢法律和誠信底線,才能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維護好消費者權益,實現雙贏。

當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服務時,一些商家會讓其簽字確認相關約定或簽訂免責宣告。但是,遇到糾紛後,商家就能免責嗎?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對商家的免責宣告或者相關約定,要認真閱讀相關條款再謹慎決定是否簽字。

一些商家在與消費者交易的過程中,耍心眼,藏埋伏,利用消費者的簽字大做文章,把消費者簽字當作免責的“證據”,給消費者維權設定障礙。通常而言,消費者的簽字有知情、同意、簽收等意思表示,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部分,能產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商家設定的相關條款或規則顯失公平,或商家沒有盡到契約義務、法律義務,或商家逾越了法律底線,那麼,即便消費者簽了字,也不能減輕或免除商家的責任。

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屬於缺乏法律效力的霸王條款,消費者的簽字並不能成為霸王條款生效的依據。針對格式條款中與消費者有重要利害關係的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法律明確了經營者的顯著提示、說明義務。如果經營者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上述內容,或者提示、說明不到位,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就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消費者缺乏知情權支撐的簽字是一種“不完全簽字”或“不真實簽字”,不能代表或不能完全代表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消費者可以主張相關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法或依雙方約定保質保量地履行義務。如果經營者違反了法律規定,有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銷售假劣商品、三無商品、失效變質商品、質量效能不達標商品、有缺陷商品、分量不足商品等行為,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約定,經營者不僅應承擔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很有可能承擔行政處罰等責任。消費者的簽收掩蓋不了經營者的違法或違約問題,成不了經營者的免責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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