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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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並於同年登記結婚,並於2019年生育女兒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買下一套房產作為婚房。結婚後,王先生將妻子的名字加在這套房的房本上但未約定份額。婚後雙方因性格脾氣差異、交流不夠,逐漸產生矛盾。2022年時,喬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喬女士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同時認為,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卻表示,買房時他與妻子壓根不認識,因此房產實際上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法院審理
:關於雙方爭議的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在具體分割時,
需考慮該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一審判決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30%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0%的份額。
法官說法:
不少人認為,既然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於自己。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案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但並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