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一些電動腳踏車車主為自己的愛車加裝了遮陽傘。雖然方便了自己,卻忽視了加裝遮陽傘帶來的安全隱患。近日,合肥包河區法院宣判了一起糾紛案,電動腳踏車車主因私自加裝遮陽傘,在路口與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十級傷殘,被法院判賠9萬餘元。
遮陽傘碰倒路人
70歲老太落傷殘
事情回到2021年10月15日,當天上午陶某駕駛安裝遮陽傘的電動腳踏車沿合肥市呈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望湖中路交口南側人行橫道時,疏於觀察,未能確保安全行駛,遇李某沿望湖中路南側人行橫道橫過道路,電動腳踏車的遮陽傘與李某發生碰撞,造成70多歲的李某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後,雙方均未報警,隨即各自離開。
李某回家後被家屬送至醫院救治,並在醫院報警。一週後李某住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等。經鑑定,李某因傷構成十級傷殘。
就該交通事故的具體事實情況,雙方各執一詞。
李某認為,自己是正常過馬路,對方闖紅燈撞傷自己。陶某認為,李某橫穿斑馬線時是紅燈,自己騎車直行的方向為綠燈,雙方未發生碰撞。
交警部門認為,陶某駕駛安裝遮陽傘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疏於觀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雙方當事人事發後均未立即報警且陳述不一致,無證據證明事發時雙方透過路口時的交通訊號燈狀態,故此事故事實無法查清。
據此,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認定陶某和李某在此事故中的責任。
騎車人擔責80%
賠償9萬餘元
李某將陶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李某受傷是否系因陶某兩輪電動車碰撞所致的問題,透過交警部門對事發時在場人員的談話,特別是陶某的女兒的陳述內容可以確認陶某騎行的電動腳踏車遮陽傘碰到李某的身體或雨傘致李某受傷。
因事發時沒有監控設施拍攝到事故發生的過程,無法確認雙方通行時的訊號燈狀態。但透過相關證據可知,陶某在事發時可能存在趕時間情況。同時陶某騎行的是電動腳踏車,相較於行人而言電動腳踏車的危險性更大,陶某更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行駛安全。
且事故證明中交警部門認定陶某在事故中存在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作為行人的李某也應注意來往車輛。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定,本案事故由陶某承擔80%的責任,扣除其已經墊付的1351元,尚需賠償95652。22元。
法官提醒
電動腳踏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易引發交通事故。遮陽傘面積較大,加裝遮陽傘改變了車體重心與平衡點,破壞了車體的穩定性,還容易導致駕駛人視線受阻,增加車與車之間、與行人之間的碰擦風險。而且近年來,因事故發生時遮陽傘金屬部件脫落、變形給駕駛人造成傷害的案件時有發生。遮風擋雨的效果雖然達到了,但安全問題依舊不容忽視。希望廣大群眾為了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自覺拆除加裝遮陽傘。
記者: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