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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須謹記法律和社會責任

本文轉自:人民公安報

□李英鋒

據報道,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年3月,演員潘粵明拍攝了某飲品(屬於保健食品)影片和圖片用於商業推廣,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同時罰款約25。8萬元。近日,潘粵明及其工作室釋出致歉信稱,已第一時間終止相關合作,繳清全部罰款,其與團隊已深刻反省,堅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近年來,不少明星都在廣告代言的路上栽了“跟頭”。潘粵明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為保健食品作推薦和證明的行為,違反廣告法規定,即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為。

明星的道歉具有一定的警示效應,但事後道歉無法彌補違法廣告代言行為造成的危害。有了前車之鑑,為何仍有明星走上違法代言的道路?究其原因,一些明星之所以沒有深刻汲取其他違法代言的教訓,主要在於自身與團隊法律意識淡薄,不清楚廣告代言的法律邊界和底線;只重商業利益,未對法律規則給予足夠敬畏,代言行為隨意性強;存在僥倖心理,認為打“擦邊球”或越界行為不會招致處罰。

明星代言具有廣泛的示範效應,須謹記法律和社會責任。我國廣告法以及一系列法律規範,已經給廣告代言行為立了很多規矩。今年10月底,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依法追究廣告代言違法行為各方主體責任,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廣告代言活動全鏈條監管,嚴厲查處明星代言的虛假違法廣告。

監管部門應在全面深入開展普法工作、教育引導明星增強代言自律意識的基礎上,利用“大資料檢索+人工檢查”的方式,加強對依託網路、電視等媒介釋出的明星代言廣告的監督,鼓勵社會各界積極舉報明星違法代言的線索,形成監管高壓態勢。對明星違法代言問題,發現一起、嚴查一起,並實施聯動懲戒、曝光案例,讓違法代言明星付出代價,切實繃緊法律弦、責任弦,規範代言行為。

釋出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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