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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收到限期拆遷通知書後,你知道《通知書》該如何處理嗎?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有的被徵收人的房屋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此時房屋所有權人會收到一紙《通知書》,大致內容是“通知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自行拆除違法搭建的建築物,逾期不拆除將予以強制拆除”。收到了這樣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書》應該怎麼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對此進行解答!

房屋面臨拆遷時,如果在簽約期內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則有可能收到拆遷人下發的《限期拆出通知決定》,認定被拆遷人的房屋屬於“違建”,要求限期拆除。在收到拆違通知後,不用緊張害怕,只需要做到以下幾點即可:

一、作出機關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能夠做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主體機關只能有兩類。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由規劃部門出具,若違法建築位於鄉村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二、看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內容是否合法《責令限期拆除通知》作為行政處罰,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作出。因此,行政機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裡應當載明法律規定的全部內容。

三、針對涉案建築物的確定,是否準確具體如果所作文書,與建築物體的位置、名稱實際不符或不夠具體明確,也會被依法撤銷重作。

四、針對涉案建築物體違法情形的認定,是否準確如面積或層數多少,合法面積與違法面積各是多少等,在現實中,有的限期拆除文書非常簡單,如果關鍵的相關資訊都缺失的話,是不能夠成立的。被拆遷人在瞭解以上資訊之後,應當及時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域性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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