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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違章建築及違規建設的處罰和處罰,你都知道有哪些嗎?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一、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的建築物;

(5)透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農村違建如何認定?

1、首先,《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經審議透過,並於1987年正式實施。該法規定農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限制規定,因而不應當作為違法建築處理。其次,由於《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透過實施,並規定建造房屋必須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對於2008年之前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由於並沒有相關的條文和處罰決定,因而不能被輕易認定為“違建”。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並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對於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因而,對於沒有辦理批建手續,但擁有選址意見書,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的違法建築,屬於程式違法的建築,要求其繳納相關費用並補齊程式後,不能隨便認定為“違建”。

3。很多地方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成立相關的招商局進行招商引資,並同意其先在土地上興建廠房,後補辦手續,但由於土地性質等各項問題導致企業在辦理部分手續時無法辦理。這種廠房不得隨便認定為“違建”,政府招商引資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標頭檔案是對建築合法性的認定,若日後再認定為“違建”,有損政府公信力。

4。政府透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售鄉鎮企業的剩餘土地使用權,若在拍賣過程中出現地上建築物沒有相關證件手續的情況,在私營企業收購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後,不應當認定為“違建”。

三、違章建築一定拆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所以違章建築不一定拆除。

四、違章建築徵收給予補償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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