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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天使 愛心屋負責人:失主,我也是犯難了追蹤

三湘都市報4月2日訊(記者 田甜 影片 實習生 任杏梓)“昨天晚上到現在,我陸陸續續接到了10餘個電話,都說自己是失主,我也是犯難了。”今日一早,長沙“慢天使”愛心屋負責人姚志軍向記者傾訴了自己的苦惱。昨日在愛心捐贈衣物中發現金條,急尋失主的報道在全網發出後,不少人致電詢問,其中包括11位“失主”。

今日,記者再次來到愛心屋,與姚志軍一起等待失主的出現。

11名“失主”來電認領金條

“因為發現金條的這批愛心衣物來自三個不同的公益組織,清理出金條後我馬上就在愛心群內詢問過,當時並沒有人出面認領。為了儘快找到失主,不讓好人吃虧,我們才向媒體尋求幫助,沒想到一下子這麼多人來認領。”姚志軍告訴記者,從昨天晚上到今日一早,接到了很多並非愛心捐贈人士的電話。讓她苦惱的是,一些媒體提前曝光了金條的清晰照片,“都能說出關於金條的細節,失主身份真假難辨,我現在真的是又苦惱又焦急。”

記者趕到“慢天使”愛心屋時,姚志軍滿臉愁容,因為金條十分貴重,而且距離發現已經過去了3天,她實在是不知道拿著怎麼辦為好。

“我個人肯定很難辨識失主身份了,希望失主能提供當時的購買金條的發票或者銀行流水、本人身份證、金條證書的編碼等資訊。在派出所民警和媒體的見證下領走我才能安心。”姚志軍的細心不無道理,在她做公益這十幾年裡,她受到了太多愛心人士的幫助,不能讓好人吃虧是她內心一直堅守的底線。姚志軍說,從捐贈衣物中發現金條後,她已經連續幾個晚上沒睡好覺了,始終心憂著金條事情能否妥善解決,“開始是擔心找不到人,現在擔心找不對人。”

“相信還是能等來金條真正主人的”

交談中,姚志軍又接到了電話,對方稱是金條的失主,願意在派出所的見證下認領。因為來電的是愛心群內的人,姚志軍覺得可能性很大,當即與對方約定了前往派出所碰面。

“姚姐,這個金條是我2009年買給女兒的,後來搬家比較多,整理時不小心夾在衣物裡了。”沒等姚志軍走近,約莫40歲左右的女士便迎了上去,她告訴姚志軍近期曾捐贈多愛心衣物,而且在家翻找多次後,發現家中的金條丟失了。

在姚志軍提出需要購買發票時,對方表示由於購買時間久遠,發票無法提供,但是願意去銀行問問,是否能憑身份證調取當時購買金條的相關資訊。姚志軍也當場承諾,只要失主能證明身份,會立即把金條交與真正的主人。

“其實她是我今天見的第二個現場認領的‘失主’了,你們來之前也有一位群內愛心人士來認領過,同樣也是因為沒辦法提供證明,我不敢輕易的將金條交給他。”姚志軍有些擔憂,自己的謹慎會不會難倒真正的失主。

“很多人打電話來認領,一部分因為資訊模糊且並未有過捐贈衣物的行為被排除,一部分聽說要來派出所認領便自行放棄了。但我相信還是能等來金條真正的主人的。”面對撲朔迷離的金條認領情況,姚志軍最終還是決定堅守原則。本報也將持續關注事件的進展。

律師:惡意冒領將構成詐騙罪

一根金條引來10餘位“失主”,那麼冒領財物會面臨怎樣的後果,真正的失主遲遲不出現金條歸屬又該何去何從?就此疑問,記者諮詢了湖南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

李健表示,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惡意冒領他人財產則是屬於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構成詐騙罪。

此外,根據《民法典》,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急急急!捐贈衣物中發現一塊金條,長沙“慢天使”愛心屋尋失主

[責編:陳舒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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