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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史西寧律師京康拆遷律師:徵收還是簽訂了行政協議,誰來買單?

原創 北京史西寧律師 京康拆遷律師

對於企業,無論是因為徵收還是簽訂了行政協議引起糾紛,倘若不能很好的解決,都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損失,甚至決定其生死。在徵地拆遷案中,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

透過一個典型案例來為大家講解企業如何透過法律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問題。

案情簡介

王某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A縣房地產管理局為徵收實施單位,負責與被徵收人依照方案的規定簽訂補償安置協議。2017年10月21日,王某與A縣房地產管理局簽訂了《A城縣老城區篇房屋徵收商業貨幣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拆遷補償費約合計453萬元,約定“於騰空房屋交鑰匙及證件交付後七日內支付所有款項;甲方未在第四條所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貨幣補償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協議簽訂後,王某分別於2017年10月21日和23日交付了相關證件和房屋。A縣房地產管理局於2018年4月12日向王某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共453。5萬元。2018年8月17日,王某向鄄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A縣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約37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方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原告損失,應予調整。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支援了律師的觀點,撤銷一審判決,責令,A縣房地產管理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違約金約37萬元。

以案說法

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不違反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訂立行政協議。本案中,行政機關和被徵收人之間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且不存在協議無效的情形,屬於有效的行政協議。協議約定了違約責任,當行政機關違約時,被徵收人請求由行政機關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援。行政協議一經簽訂,雙方應當誠信恪守,自覺履行,行政機關尤當如此,從而取信於民,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推進法治政府和誠信政府建設,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要求遵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相對人基於對公權力的信任而做出一定行為,該行為所產生的正當利益應予保護,行政機關不得隨意作出一定行為,該行為所產生的正當利益應予保護,行政機關不得隨意作出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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