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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女子被丈夫當街殘殺,對方卻說:不用打人殺人,還可以離婚

只要有被暴打或被殺的暴力事件報出,就會有人跟著猜測:捱打的肯定有錯在先,不生氣誰會殺人啊?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大年初一,浙江某地有個28歲的女人被她丈夫當街殘殺,雖有勇敢小哥挺身而出,但女的還是在她丈夫的屠刀下活活被砍死。周邊同樣有伸著脖子圍觀的,有拍照的,有錄影片的……

於是又有無端猜測的人,據他們猜測:被殺女的可能出軌了,要不然她丈夫不會那麼生氣。

如果對方真的出軌,那也不用打人殺人,不是還可以離婚嗎?有證據拿出證據讓對方淨身出戶,再賠償給你錢財若干;沒證據有懷疑,那就離了算了,放過對方,放過自己。沒必要為此毀了對方毀了自己,再毀了兩三個家庭。

真是奇怪,一有這樣的血案,就會有人猜測“受害人一定犯錯在先”,“受害人肯定招惹得對方很生氣,所以才動了手”……

這種受害者有罪論者,腦子裡一定有屎,才會這樣滿嘴噴糞。

比如你犯了錯,你就應該被暴打、被虐殺?

作為一個正常人,從小到大,再優秀,人品再好,也免不了會犯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生而為人,難免會受委屈、會很生氣,但人類已經進化了二三百萬年,早已不再是畜生,生氣了就要攻擊對方、咬死對方。

什麼是高階動物?高階動物至少已經進化出智慧的大腦和有溫度的靈魂吧?

同類相殘、揮舞著人血娛樂早已是人類不恥的禽獸行徑!

如果那個勇敢的小哥出手相助之時,那些拍照的、錄影片的人們能一樣勇敢地衝上去,悲劇就不會發生,被殺女子的母親就不會在暗夜裡哭瞎雙眼、後半輩子生不如死。

衝上去肯定會有危險,但如果能有勇有謀地救下一個人,不是件特別值得的事嗎?有道是“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衝上去肯定有危險,比如像很多人擔心的那樣,如果你一不小心,出手重了,傷到施暴者,或者一不小心把施暴者打死了,那就麻煩了。

我們都是小老百姓,所有的擔心都在情理之中。

所以,是不是可以這樣,當施暴者開始施暴時,路過的人們就應該養成這樣的習慣:迅速組成4人小組,至少2人小組,然後馬上衝上去,各抱一肢,至少各抱一個胳膊(2人小組的話),然後奪下兇器,然後將其摁成豬啃地的態勢(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度讓其看不見誰誰誰),然後向周邊人借東西蒙其眼(或噴其辣椒噴霧)、綁其手腳,等其不能看、不能行動自如,而且受害者跑得無影無蹤時,再扔下行兇者,各自消失……

就像當年的蓋世英雄魯智深那樣,等金氏父女逃得無影無蹤之時才放心回家。

如果連遞矇眼布、鞋帶和辣椒噴霧的人都沒有,那這個社會真的是冷到骨子裡,沒有救了。

圍觀的大多數不敢有所作為,應該不是因為真的冷血,主要因為不敢,怕傷到自己,怕防衛過當,怕傷到行兇者要賠錢,怕有牢獄之災……

路見不平一聲吼,唱起來容易,做起來確實很難。

所以,法律實在應該對防衛過當和見義勇為等更加寬容些,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冷了英雄們的心,也冷了想做英雄的普通百姓的心。

還應該趕緊成立見義勇為基金等,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來資助、撫慰那些傷心傷身的英雄們,讓後來者不畏前行,真正做到“該出手時就出手,畏畏縮縮不如狗”的風清氣正的大環境。

還有就是,法律一定要嚴懲行兇者。不管是夫妻,還是母子,還是父女,只要不是受虐者的忍無可忍、正當防衛等,那些因為一點雞毛蒜皮之類的小事,或者感情問題,就打人殺人的家庭成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應該嚴懲。

家庭和物件關係,不能成為犯罪的法外之地!

是家人怎麼了?打了家屬就不是打人?殺了家屬就不是殺人?道理在哪兒?

如是因為家庭關係、物件關係和感情問題,就可以網開一面、輕易原諒那些行兇者的話,是不是以後跟誰有了矛盾或仇恨,那就找機會跟對方結婚,然後暴打、或虐殺,大不了坐幾年監獄,出來後又是一條好漢……

好在,不管哪兒的出事現場,都有無懼無畏的英雄,保護著受害者、溫暖著全網人。

比如大年初一浙江嘉興當街殺妻案發生時那個衝上去制止犯罪的小哥;

比如去年某混混當街暴打前女友時那個一直衝上去保護受害人的年輕女孩……

但一兩個人的力量畢竟有限,因為那個28歲的妻子在大年初一的大街上被活活砍死了,那個混混的前友被暴打幾十下後也在醫院裡走完了她剛剛開始綻放的短暫一生……

所以,國家、社會和路人,都應該積極行動起來,各司其職,熱血起來,因為挽救受害者其實就是在挽救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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