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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發明的這項罪名,如今早已廢除,但專家卻強烈建議恢復

儒家的道德禮儀倡導“男女授受不親”,也就是建議男女之間應該隔離疏遠,避免接觸。元朝時一位寡婦在住店時,被店主趕出,拉扯中無意間碰到了該女的手臂,自感失貞的這位婦女居然砍掉了被外人碰過的手臂,足見封建禮制的嚴苛。

不過當禮和救人相沖突時,又該怎麼選擇呢?這個問題還真有人問過。戰國時期淳于髡就問孟子:男女授受不親,這是禮,可要是我的嫂子掉河裡,我到底救不救?孟子回答道:嫂子掉河裡不救,無異於豺狼。伸手救嫂子,允許靈活變通。

可見,在嚴守男女接觸的儒家眼裡,當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也是鼓勵放棄所有私心雜念,把救人性命擺在第一位的。所以,當以嚴刑峻法著稱的秦王朝制定一項特殊的罪名時,不僅是儒家,就連後世的王朝也都紛紛支援和沿用,甚至不斷加重處罰力度。

什麼罪名呢?

秦律規定:“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翻譯過來就是,有賊人殺人或者傷人,距離百步之內的人袖手旁觀,要罰款(上交兩套盔甲)。

這項罪名概括起來可以理解為:見危不救罪或者冷漠罪。雖然後世王朝都把秦朝叫做“暴秦”,以輕徭薄賦、減輕刑罰來吸取秦亡的教訓,但是對於這項罪名卻是紛紛點贊加碼。

比如唐朝時就改成:“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在唐朝見死不救已經不是罰款那麼簡單了,而要是杖責一百。

不僅如此,唐朝還進一步規定,如果你犯了罪,那麼就乖乖的在原地等官府處理,一旦反抗或者逃跑,那麼旁人都可以對你格殺勿論,而且這個“格殺勿論令”是硬性規定,路人不執行也要受罰。

當然,規定了義務,自然也要給點甜頭。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就規定:遇到盜賊,不幫忙抓捕,那麼要受杖刑。但是如果你見義勇為,抓住了盜賊,那麼盜賊的贓款全部獎勵給你(心疼失主一秒)。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也特別保留了這項罪名,還進行了加碼,也就是如果你幫忙抓住了5名強盜或者10名盜賊,那麼恭喜你,會給你一個官做。

到了現如今,對於見義勇為的人,通常也會給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質獎勵,但對於見危不救卻沒有明確規定。2001年的時候,就曾有32位代表建議重新設立“見死不救罪”,但在當時影響力有限。

後來2011年,佛山發生了“小悅悅事件”,2歲孩子被碾壓,18位路人從旁經過卻都漠然離去,最終小孩不幸離世,這才再次引起了人們對於“見危不救”罪的思考。

其實無論是秦朝的罰沒盔甲,還是唐朝的杖責之刑,都是對道德的維護,正如孟子所表述的那樣:在生命面前,傳統禮儀尚且要退讓,又何況是其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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