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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行會風俗的沿革及近代的演變

湖南行會風俗的沿革及近代的演變

本文原載國家出版基金專案《近代湖湘文化轉型中的民俗文化》嶽麓書社2017年出版

一、

湖南行會風俗的沿革

行業最先在城市出現。唐代長沙實行坊市制,在規定的地點經商,經營同一種商品的店鋪集中在一條街上,同類手工業作坊也集中在一塊,形成行的組合。行業就是這樣產生的,所以,“行”就是專業經營的代稱。隨著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每一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很多,同一商品有多家經營和生產。這樣,同行業內部以及行業與行業之間,必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協調,行會組織就應運而生了。因此,行會的產生最初完全是自發的,是商業、手工業維護同業利益的自發要求。

到宋代,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坊市界限被打破,商人和小手工業者在繳納賦稅的條件下可隨處開店、開坊,同一行業也不一定集中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行會自然被封建官府所利用,逐漸成為官府對商業和手工業實行管理和統制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正如《夢粱錄》“團行”條說的“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與官府關係密切是宋代行會的一個重要特點。行會權力甚大,對內涉及組織貨源、分配貨物和貨幣,對外排斥非行戶,壟斷市場。行會首領稱為“行頭”,一般都是由少數富商大賈擔任。他們操縱行會,壟斷價格,勾結官府,能有效地排斥和盤剝廣大的中小商戶。

明代行會仍沿宋制,但出現了會館組織,成為清代商幫的前身。

清代早期,行會的性質又有所變化,不僅保留了原有的行業管理職能,而且還具有了幫會的性質。湖南商人經商,皆自行成幫。“有以同業為幫者,如鹽幫、茶幫、匹頭幫、竹木幫、票幫、錢幫、典當幫,以及各種營業各為一幫”。“有以同籍為幫者,如鹽幫有南幫(江南)、西幫(江西)、 北幫(湖北)、本幫(湖南);茶幫有西幫(山西)、廣幫(廣東)、本幫;匹頭幫有蘇幫(江蘇)、本幫;竹木幫有西幫(江西)、本幫;錢幫有西幫(江西)、蘇幫(江蘇);典當幫有南幫(江南)、西幫(江西)、本幫”。“各種同業以同籍名為一幫”。幫名五花八門,頗帶神秘色彩。以同籍為幫者,江西幫名“萬壽宮”,福建幫名“天后宮”,廣東幫名“嶺南會館”,江蘇幫名“蘇州會館”、安徽幫名“徽州會館”“太平會館”等。

長沙福勝街蘇州會館舊址(今無)

以同業為幫者,各自建起本行業的祖師殿,祭祀自己的祖師神,開展行會的頻繁活動。

湖南三十六行業各有各的祖師殿,也各有各的行業祭祀活動。如錢鋪、雜貨業、綢緞業的“財神殿”,藥材業的“神農殿”,屠宰業的“桓侯廟”,酒館業的“詹王廟”等。此外還有魯班殿、老君殿、軒轅殿、藥王殿、雷祖殿、羅祖殿、孫祖殿、李祖殿、梅葛祠、文昌閣等,不勝列舉。同行業的幫會各自祭祀一個祖師神主,作為本幫的崇拜偶像,每年都要舉行祀神年會,如紙業祀蔡倫為祖師,並祀福祿財神和梅葛二仙(相傳梅、葛系顏料祖師),每逢農曆三月十五日舉行財神會。還有八月十八日的杜康會,八月二十日的趙公會等。

又,農曆二月初三為刻字匠祖師文昌帝君生辰,在文昌閣祭祀;二月十五是鐵匠、銅匠祖師太上老君生辰,在老君殿祭祀;四月十四,染匠們在梅葛祠內祭祀其祖師“漢洪都尉梅”“晉關內侯葛”;四月二十八,藥業界在藥王殿祭祀其祖師孫思邈;六月十五為廚師們祖師雷祖(也有以詹王為祖師的)華誕,在雷祖殿(或詹王殿)舉行祭祀;十二月二十是木匠們祖師魯班華誕,在魯班廟舉行祭祀。

長沙寶南街魯班廟(今無)

還有漆匠祖師乳安,織機匠祖師麻田七妹(女),玻璃業的祖師六毒大王(據說他生前是位綠林豪傑,綽號“六毒大王”),豆腐業供淮南子為祖師,鞭炮業的祖師李祖(本名李畋),窯匠以陶正為祖師,閹割匠以華佗為祖師,財神殿供奉的趙公元帥像是各商會、牙行(協助買賣雙方成交的經紀行業)的共同祖師,老郎廟供奉唐明皇神像,是藝人、演員們的開山祖師等。

各行各業每逢祖師生辰或“傳真得道”之日,由值年(或稱首事)準備三牲(雞、魚、豬頭)與酒醴舉行隆重的祭祀盛典,並推所在地區本行業頗有聲望又相當殷實的作坊主以及社會名流主祭。祭典中,祖師殿香菸繚繞,燈燭輝煌,鐘鼓、弦管與銃(鳥銃)炮(鞭炮)交相鳴響,執事、賓客與祭品(市、縣各大作坊主均備祭品來祭)來往穿梭。中午時分,行業會首率領總管、值年等,向祖師神(神龕、神像)恭恭敬敬行三跪九叩大禮,揭開祭祀典禮序幕。祭典之後,各店鋪店主和大小作坊主都要備酒餚款待所僱店員、技師、工匠,稱為“會酒”。

各個行業收錄藝徒,也在祖師殿進行。屆時,設香案,點燃“久煌燭”一對、線香三炷,上面擺著祖師牌位。藝徒在主持禮儀者率領下,先向祖師神行三跪九叩大禮,次向師祖暨乃師分別行一跪三叩之禮,再向師伯師叔一跪一叩,最後向眾師兄作三揖參見。拜師時,照例要辦“進師酒”,款待師祖、師父、師母、師伯、師叔、師兄及行業值年。

清乾隆以後,各行逐漸採用了“公所”的組織形式。如長沙紙業的行會稱“同義公所”。公所是打破了地域界限的同行業組織,它比原來的“同鄉公館”大大前進了一步。此時的行會,組織十分嚴密,領導機構由大商號派代表組成,公推董事或由各商號輪流分年管理會務,稱之為“值年”。值年負責對外辦理交涉、談判,處理商事糾紛和訴訟,制定行規、主持神祭,支差派捐,商定市價等。值年必須熱心公務,沒有薪俸,但每年可得到一些“車馬費”。

行會經費主要來自捐款,有基金捐款、常年捐助、臨時派捐3種。基金捐款包括上繳會費和殷實富戶提供的房屋、田產及大宗款項;常年捐助由各商號繳納;如發生特別事件或舉辦慈善救濟,則臨時向各商號派捐。

同行業的“公所”,突出了保護同行業利益的一面,削弱了保護地域性利益的一面。為此都制定了相當嚴格的行規。行規經本行商議,必須共同遵守的條款,如有違反,輕則罰以唱戲、辦酒席、罰款;重則“稟官究辦”“革出本行”。行規內容大致包括4個方面。

一是開業的規定,開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履行一定的手續,繳納一定的牌費。

二是限制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如不準互相搶生意,限制隨意擴大銷售市場。

三是罰規,同行間有糾紛大都由本行會議評斷曲直,仲裁是非。行規雖非法律,但當事人必須服從,否則會受到同業的排斥。

四是對招收徒弟的規定。自乾隆時起,長沙即有關於學徒投師、上會、待遇、學習、出師等的規定。學徒進店要託保人,要繳納保證金,“多者百金以上,少亦數十金,或數十串不等”,進師之日要備拜師酒,立投師字據,還須報公入冊、上會,方能獲得行會的公認,進入“幫友”之列。各行會對招收徒弟的數量限制極嚴,不許多收。如長沙京刀行規定“帶學徒者,三年為滿,出一進一,公議出備上行錢五串文歸公,如違不遵,罰戲一臺敬神”。

二、

近代湖南行會風俗的變化

在道光三十年至同治三年(1850-1864)長達14年的太平天國農民戰爭期間,長沙行會組織被破壞殆盡,有的解體,有的形同虛設。以致太平天國失敗後的十多年時間裡,長沙市場秩序紊亂,商事糾紛不斷髮生。如長沙糖業生產,“自乾隆嘉慶道光年間以來,章程劃一,近因粵氛(指太平軍)犯境,致規條紊亂,積弊叢生”。廣大手工業者和中小商人迫切要求重建行會,恢復行規。如長沙的乾溼靴鞋行,因“手藝不無巧拙之分,工價亦有低昂之別”,如果採用整齊劃一的價格,似為不公,故各店家都希望恢復原有的上中下“三等之價”,“次第增添”。而沒有行會來做這個協調工作,價格劃等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此,在19世紀60年代中期,行會開始逐漸恢復活動,是長沙重建行會和整頓行規的活躍時期。長沙省城清代前期原有的行會大部分恢復,重新議定了條規;新出現的行業也建立了行會,制定了條規;行會活動較前更為頻繁,行規也較前完備、嚴密。據《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統計,這一時期長沙共有手工業行會21個,舊行會恢復整規13次,新行會議規9次;商業行會9個,舊行會恢復整規5次,新行會議規6次。長沙在同治年間新建有錫器行、鞭炮蚊煙行、碓米行、麵店粉館行、生藥行和乾溼靴鞋行等;光緒年間新建的行會更多,計有糖坊行、油漆行、鋸木行、篾行、綢布行、白鐵行、銅器行、竹木牮三行、菸袋行、四幫木行、西貨氈毯行等。

到19世紀末期,長沙共有各種行會組織30個左右,涉及錢業、鹽業、雜貨業、木業、紙業等多種行業,同時還有12個商業會館。1904年長沙開埠之後,長沙各業行會也隨著形勢的變化,對各業的行會章程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或另定新規,以更好地適應當時社會的經濟環境。1904年,由省城會館、同鄉會出面,向撫院申請,在長沙儲備倉成立了湖南商務公所,委派王銘中為總理。1906年,湘省商界人士發起成立了湖南商務總會,推舉大鹽商、淮鹽公所總董鄭先靖為首任總理,實行議董制,並在寧鄉等地設立商務分會。1910年,湖南省手工業工場主、作坊主和包買商等人士還發起組建了湖南省工業總會,辛亥革命之後併入商會。

在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方面,行業公會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清末,南京人楊壽芝來長沙開設“楊壽記”綢布莊,主營批發,獲利頗豐,致使蘇州、南京商戶接踵而來。長沙本幫有“九章”、“萬生”、“聚生泰”等。商號眾多,競爭自然激烈,行業公會應運而生。綢布業同業公會始建於清光緒末年,會址設在白馬巷。綢布公會又叫“天孫宮”,取“天孫織綿”之意,奉祀“天孫娘娘”。公會推舉正副總管及值年6人,3年一換。清末長沙綢布店已有50多家,業主雖來自各幫,但在公會的組織下,尚能友好相處。為了避免價格漲落起伏過大,引起不平等競爭,各商號定期匯於行會共同議定各種商品買賣價格,稱為“行市”。行會還作出規定,以維護本行業度、量、衡的統一。如長沙綢布業行規議定,以官尺為準,“每年較準一次,不得擅自增減,有濫成規,如違公同稟究”。

辛亥革命之後,長沙的行業組織有了更大的發展,1911年,擁有固定商業條規的行業多達83個。1914年,湖南商務總會改組成立長沙商務總會,仍兼理全省商會事務,採用會董制,選舉正副會長各1人,總務2人,評議員30人,調查員16人,會計員4人,會董116人,周國鈞為首任會長。此後,長沙的行業組織開始逐漸向近代化轉變。工商業行業組織的興起,既是長沙資本主義工商業繁榮發展的結果和產物,同時也是省城工商業進一步有序、規範發展的重要保障。行會組織開始有了些現代色彩,行會改稱公會。如翠湘公會,即古董業的組織;萬育群生會是南貨業的組織。其他還有茶葉公會、瓷業公會、紙業公會等近60家。有仍叫公所的,如淮南公所是豆腐業的組織,梅葛公所是裱業組織,還有米業公所、鐵業公所等近20家。這樣的行會組織估計在百數以上,真是百業皆有會、所。

這些公會、公所等均須向官府呈報備案,目的是維護本行業的利益,調解行業內部糾紛,具有一定的執法性質。如凡開錢莊,必由錢業公所核實資本總額,並取得5家錢莊聯保,報官府備案方可設字號辦理轉賬、貼現、兌換、抵押業務。挑擔、推車者要加入“腳行”、“籮行”。沒有“籮折”,不準在港口碼頭挑籮。未入“轎行”者,不準抬轎進城。轎子放空回程,不得降價搶接乘客。豆芽菜業則規定了各家遊街發賣路線,如越街叫賣,可按行規奪其扁擔,交公會處罰。又如算命業確定了盲人與明眼人經營的差別,盲人遊街算命可拉二胡,也可打小鑼,沒有地域限制;明眼人算命只准彈三絃,穿行僻街小巷,否則盲人可舉棍亂打,明眼人不得回手,如回手,可交官府究辦。

行會的行規行約常體現為強烈的排他性和同業保護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會籍制度和商號註冊方面。會籍制度很嚴格,入會必須繳納一定的銀錢,承擔公共義務,遵守共同的條規。如同治年間長沙京刀行入會則需納銀15兩;長沙錫器行外行與內行合夥開店者,納銀l5兩。新設商號須向行會捐納牌費,方準設立,如鞭炮蚊煙行規定,“城廂內外新開店鋪”,“出牌費錢一千二百文”。對於外來的客師、夥計、幫工入會,行會規定應由值年首士查明來歷,方可入幫或開業。行會值年首士的選任特別強調“公正廉明、殷實老成、品行端正”。有些行業對新開店鋪還有“相隔上七下八家”的規定,如省城紙店行規規定,新開字號“必須採訪碼頭,視其街道原有是店,必須遠離三對門一隔壁,任憑設立門店,倘有覬覦之心,搶行奪市,公同議罰”,這表明長沙開埠以前的商業還未擺脫自我封閉的舊習。但較之完全排擠外來商人的舊條規有了很大的進步。

二是原料分配和度量衡器方面。對原料分配,行會起了很好的協調作用,原料一般要平均分配,不準搶購或囤積居奇,如長沙制香行規定,每月各店進料20盆,五八月18盆,臘月17盆。清代長沙的度量衡器名目繁多,大小不一,常有奸詐之徒,從中牟取暴利。為此,各行會各自作出規定以求本行業度量衡器的統一。如長沙綢布業行規議定,以官尺為準,“每年校準一次,不得擅自增減,有濫成規,如違公同稟究”;山貨業行規規定衡器“每年農曆三月十六日至公所,將頒請正十六兩官秤,公同校準,烙蓋火印為記,倘無火印秤稱貨,出罰戲一本”。

省城茶葉公所公砝規章

三是商品質量和查禁假冒商品方面。行會對本行商品質量也有統一規定,如長沙煙行規定,制煙撕葉時,“無論何地頭煙及秋伏,腳葉頭尾,均須好歹索用,扯筋折淨,不得草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也是行規的重要內容。如省城鹽號議定:“分銷票引,專提官鹽,間有煎滷摻硝等弊者,為害民間不淺”,“嗣後如有射利之徒,膽敢仍蹈前轍”,“一經查出.公同察憲清封;同行徇隱者,公同議罰”。

四是商品價格方面。為了避免價格漲落起伏過大,引起不平等的競爭,同業各行號多定期匯於行會共同議定各種商品買賣價格,稱為“行市”。如長沙角盒花簪行對本行業所生產的26種產品,包括同類即不同花色或不同款式的產品,均定期規定統一價格。省城屠宰業則規定“豬價早晚不一,公同酌議,不得私自漲跌”。特別規定不得壓價賤賣,如有濫價濫規者,一經查出,將受到罰戲、罰酒席等處理。

做說合生意的牙行(經紀行)有獨特的行規。商店向外地客商大批進貨必須透過牙行,買賣才能發生效力。牙行的員工多少不一,一般設拿盤、跑街、下河、管房、管線等人。拿盤又稱“頭靠”、“大碼”,是與買賣雙方洽談成交的主持人;跑街又稱“二靠”或“堂面老闆”,與買賣雙方牽線搭橋,溝通訊息;“下河”到船倉驗貨,看樣品與倉儲是否一致,是否有摻假、黴變或偽劣商品;管房和管線分別擔任司秤、量斛桶、記碼、防盜等。

各類牙行均有行規,其中行規最突出的中藥材牙行,只准江西人開業,員工也只准僱用江西人,待遇亦較各業牙行豐厚。所有牙行員工必須遵守商業道德規範,不準徇私舞弊。如犯行規,輕則開除,重則將其行李衣箱送同業公會當眾焚燬,同業永不錄用。

牙行的衡器和量具於每月二十四日送同業公會校正,烙蓋火印為記,校秤(鬥)時宣誓:“公平交易,遠近無欺,瞞秤吃價,永世不昌”,倘用無火印的秤(鬥)稱貨,罰酒席數桌。

牙行在執行大宗貨物交易時,由牙行的“拿盤”邀集買賣雙方代表見面,看過樣品後開始議價。首由拿盤抓捏雙方手指暗示價格,俗稱“抓羊”;經紀人認為雙方價格差距不大,便用算盤(有底板)側向賣方,要賣方扒一個數,將數字抹去,然後要買主也扒一個數,俗稱“叫盤子”。此時買賣雙方互不對話,由經紀人從中斡旋,最後折衷定價,俗稱“定盤子”。算盤一經敲定,即表示買賣成交,牙行可從中得貨價2—3%的手續費。貨物樣品由牙行封存,買賣雙方在封口處簽字,起貨時如與樣品不符,買方可拒絕收貨。

參考資料

湖南商事習慣報告書[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0

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M],北京:中華書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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