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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為何沒有涉足法醫?沒錯,你又孤陋寡聞了

之前曾經科普過,受制於真實、客觀、嚴謹、可靠、試錯成本等原因,今天的中醫幾乎無法涉足孕產、新生兒、外傷、動物醫學等領域,這是中醫自身巨大侷限性的結果。

當時也有人給冷哥評論,其實中醫也無法涉足醫學鑑定領域,也就是法醫學。

其實中醫無法涉足法醫的原因,與中醫無法涉足孕產、新生兒等領域的原因不一樣。

後者是因為中醫在這些領域會產生巨大的試錯風險,試錯成本很高

而前者則是因為中醫鑑定缺乏客觀、真實、科學以及統一的標準。

可能很多人又要說了:

“冷哥又來黑中醫啦”。

呵呵,我向來不屑於別人說我是中醫黑,這種價值觀上的判斷缺乏起碼的九年義務教育素質,我們只說客觀現實。

但今天我還真的不是要來黑中醫,而是要給中醫“正名”。

因為在中國歷史上,中醫不僅涉足過法醫學,而且中醫的法醫鑑定所具有的現實意義,要遠大於傳統治病救人的臨床醫療領域。

今天冷哥就來聊一下,歷史上中醫的法醫學。

仵作≠中醫法醫

提起中醫的法醫學,你第一個想到的是誰?

一定是

宋慈

啦。

我們透過大量的影視文學作品,已經將宋慈這個一介仵作,描龍畫鳳成了名偵探柯南一樣的人物。

但真實歷史中的宋慈,遠沒有影視作品裡的那般神奇。

所謂很多自媒體裡瘋傳的

“宋慈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

“《洗冤錄》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

等都屬於自吹自擂。

例如西方就認為,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就是那個解剖學大神蓋倫,其著作中涉足醫學鑑定的內容非常多。

所以很多自媒體意識到這個“爭第一”可能沒有完美答案,又將《洗冤錄》改成了

“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

,對,又加了一個“專”字,來表明自己更專業、更垂直。

不過這些都無所謂啦,很多民族主義者喜歡掰扯這種東西,說到底還是不自信,需要靠這種“生拉硬拽”來給自己

可說回中國歷史,以宋慈為代表的仵作,真的與中醫無關,仵作與中醫是完全兩個不同且不通的職業。

仵作最早出現在兩漢時期,其職業被認為是一種“役”,因為必須由男性擔任,所以被稱之為“仵作男役”。在當時,從事仵作工作的人很多都是戰爭後被俘虜的奴隸甚至是乞丐,除了收拾屍體外,他們還要供人“使役”,是一種非常卑賤的職業。

真實的仵作肯定沒這麼光鮮

而到了五代,中國民間出現了按照職業劃分的三十六行。

而仵作是作為單獨的一個職業,與醫生所在的“藥肆”以及“巫行”並列。

(仵作這個詞最早出自五代時期)。

你知道宋慈的主要工作並不是“驗屍”,而是幫著家屬操持白事嗎?

說白了,宋朝的仵作其實隸屬於“殯葬行業”,而非真正的“司法鑑定”。

你要去看《洗冤錄》的原文內容,大部分內容都屬於宋慈的“臨床記錄”,少部分內容直接引用了董仲舒的《春秋繁路》(特別是關於骨頭的數量,這個爭議巨大),涉及傳統中醫的內容並不多。

所以,我們說仵作在古代從來就不是中醫的職業,所以我們不能說宋慈是一名醫生,更不能說仵作就是中醫最早的法醫。

那中醫真正的法醫學到底是什麼呢?

中醫法醫學發展的背後——盛唐完善的律法

中醫真正可以稱得上有法醫學的時代,是

唐朝

請注意,僅僅是唐朝而已,到了宋朝後,中醫的法醫學(醫學鑑定類)就又一次沒落了。

唐朝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律法發展最為完善、最為科學、最為系統的朝代。

其中有關醫學鑑定方面的律法,首推

《唐律疏議》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將仵作納入了“基層公務員”管理體系,並且賦予了仵作真正意義上的

“司法鑑定”

職能。

之前與之後的時代,你不能說仵作不是公務員,但其主要職業並非是做司法鑑定。(這個之前說過)

只有唐朝,仵作這個職業才真正得以和中醫關聯在一起,中醫的法醫學才真正有了落腳點。

《唐律疏議》裡第一次明確了仵作面對屍體的主要工作有三點:

1、如果是病亡,要確定病因。

2、如果是意外身亡,要確定死因。

3、如果是刑事犯罪,要確定傷情。

這裡面,要求仵作有確定病因的要求,就對仵作這個職業的知識體系做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就是

你起碼得懂得當時主流的醫學知識,就是中醫

例如,在《新唐書》裡記載,當時唐朝導致人口因病死亡最大的疾病有三個,分別是

肺癆

(肺結核)、

瘟疫

(鼠疫)和

天花

。那確定這些死因的人是誰?

可不是什麼中醫,就是仵作。

並且每確診一個人,仵作就可以得到200文錢作為鑑定費用。

如果是連鑑定帶辦白事,仵作最多可以獲得1萬文錢,這在唐朝也算是高收入群體了。

所以當時的仵作很多都是有中醫背景的,他們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甚至很多名中醫還客串過仵作,畢竟在法律層面國家是認可你的。

賺錢嘛,不丟人。

唐朝中醫法醫學發展的巔峰——司法鑑定

唐朝真正讓中醫法醫學發展到巔峰的,是唐朝非常嚴苛的司法鑑定要求。

這怎麼說?

舉例說今天,甲把乙給打了,乙跑去報案,警察自然要給乙做傷情鑑定,然後根據傷情鑑定來決定對甲採取什麼處理方法,這個傷情鑑定,就屬於

司法鑑定。

其實早在唐朝,我們的老祖宗們就是這麼做的。

之前說過,唐朝的律法制度發展非常完善,最著名的就是《唐律》,這是唐朝頒佈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總稱。

《唐律》裡關於人受傷的司法鑑定有著超越那個時代的標準,從體系上來說已經很接近我們今天的司法鑑定了。

例如:《唐律》規定了“

見血為傷

”,就是甲乙兩人打架,只要有人出血了,那就判定為傷害,官府就要“司法介入”,仵作去給你驗傷,然後根據驗傷結果來判案子。

那這個傷情是如何對應具體刑罰的?

《唐律 詐病 詐病死傷不實》有這樣的記載:

折齒;毀損耳鼻口眼;眇一目;折手足指;破骨;湯火傷人徒一年

”。

瞎兩目;十指並折;折二肢;斷舌流三千里

”。

刃傷;折人肋;眇兩目;墮人胎各徒二年

”。

以手足他物鬥毆殺人者絞

”。

刃殺人及僱殺人者斬

”。

……

你會不會感慨,竟然如此詳細?

甚至同為殺人,因為殺人手段的不同,都要採取不同的死刑手段。

而能夠做到如此精密細緻的司法鑑定的,就是仵作。

所以在唐朝,由於律法的完善和對刑罰要求的細化,對仵作這個職業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你

必須要懂中醫,或者起碼是個中醫

,否則你是無法完成像病亡原因診斷、傷情判斷這種要求相當臨床醫學要求工作的。

為何唐宋以後的中醫就很難再涉足法醫學了?

這個問題其實冷哥之前就科普過,因為宋元以後中國的封建專制制度愈發的收緊,整個國家也失去了唐朝的開明、宋朝的包容。

而醫學的發展則需要整個社會相對寬鬆的環境,沒有大環境的配套,中醫的發展只能愈發的停滯不前,直到被西方醫學所替代。

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我之前的這篇文章:

很難再有第二次!中醫的高光時代已經故去700年了

時至今日,中醫的發展其實依然沒能達到當年唐宋鼎盛時期的水平,包括像法醫學這類要嚴格遵循真實、科學、客觀、統一標準的專業領域,中醫都一概被避之門外。

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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